劉靜怡:香港人如何成為自由人|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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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爭取真普選只不過是追求民主生活方式的必然,但如何突破既有規範框架成為真正的自由人,恐怕是支持香港民主訴求者該和香港人共同思考面對的難題 ... 出版時間2014/10/03 「佔中」首日港警強力鎮壓,香港人追求民主與港警抗爭。

資料照片 香港人爭取真普選只不過是追求民主生活方式的必然,但如何突破既有規範框架成為真正的自由人,恐怕是支持香港民主訴求者該和香港人共同思考面對的難題。

從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到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從2004年中國人大否決雙普選方案到今年的白皮書與人大政改決議,無非就是一部香港30年民主夢碎的歷史,但這似乎早在「中英聯合聲明」定案時便成宿命。

「一國兩制」雖以中英聯合聲明為法律基礎,但香港《基本法》是由中國人大制訂,並非根據民主憲政原則由香港人民決定內容,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其最終解釋權掌握在中國人大常委會。

如此一來,中國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享有『剩餘權力』」的白皮書,自然非屬意外。

香港今天的主權歸屬和治理模式,既源自於「英國」和「中國」間以聯合聲明為名的國際「協議」或「契約」,則「香港人民」自始就「不是契約當事人」,「不是契約當事人的香港人民」如何依據中英聯合聲明,要求北京遵守一國兩制的承諾,自然是法律理論上的難題。

在規範層次上,《基本法》第158條早已預伏「一國兩制的內涵」終究非由香港人民決定的結果,更不要說「50年不變」這個原就充滿歧義的空洞承諾,不免隨著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關係的轉變,自證為騙局一場。

當初香港人民對於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內容毫無置喙餘地,固然是殖民歷史加諸香港人的沉重負擔,香港今日的民主困局,也正是來自這個當初無從自主選擇、無從加入協商的命定規範框架,因此,既然仍處於可以自由選擇契約型態、協議內容和規範框架的境地,就該認真監督並深思慎選,應是台灣人不可或忘的香港啟示。

香港人從來不是契約當事人,卻弔詭地被迫成為多年來受上述規範框架影響最深的人,相當程度也在這個規範框架下認了命,即使是目前抗命行動要角的學聯、學民和三子,所爭取的也只是此一規範框架下的港人自治,並未爭取香港人民自主修訂《基本法》中自由內涵的權利。

然而,長遠來看,倘若香港人不甘於「契約客體」的地位,除了繼續在北京政府從上而下單方控制的規範框架下,透過一場場的抗命行動,在舉世最大的獨裁陰影下面對長期消耗的危機外,究竟有無可能超越或掙脫此一規範框架,藉以凸顯香港人身為自由人的意義和尊嚴,恐是難以迴避的根本價值問題。

《基本法》「不是」香港人基於任何自願自主前提和民主立憲討論過程而制訂的「憲法」,在北京的片面控制下,重點不在於誰當特首,重點在於香港人的自由在《基本法》中終究是口惠成分遠高於實至可能性。

於是,無論如何看待香港主權地位,香港人最終恐怕仍須設法超越既有規範框架,主張自己無論如何是「香港生活方式」意義下的「民主憲政共同體」,如以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的「自由人宣言」內容為參照座標,追求一部真正屬於香港人民的自由權利憲章,並以此定義香港人民和中國政府的關係。

換言之,真普選可能只是香港人主張自己民主生活方式的必然起點,而這具有香港人特殊憲法時刻意義的起點,指向的則是一條無比艱辛的民主憲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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