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Q&A - 振群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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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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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Q&A
商業設立相關:
Q1、新設一家商業的辦理程序為何?
A:
新設商業請先辦理商業名稱預查,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2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至主管機關辦理商業設立登記,商業於取得設立核准函後,請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Q2、名稱預查後該名稱可以保留多久?如期限將屆該如何辦理?
A: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保留期間為2個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1個月,且以1次為限。
Q3、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標點及注音符號可否為商業名稱之使用?
A:
按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號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非屬我國文字故不宜使用,標點及注音符號非屬文字亦不宜作為商業名稱使用。
Q4、「專利」名詞可否包含於商業特取名稱內?
A:
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71年10月29日(71)台專利捌字第13060號函釋示,「專利」不得作為商業名稱使用。
Q5、某商號如擬以「某某商社」作為商號之名稱,是否合於規定?
A:
按經濟部商業司89年10月6日經(89)商6字第89220319號函釋示,「商社」於日文係為「貿易公司」、「公司」、「商行」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商號的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如以「某某商社」作為商號名稱,恐使人誤認為公司之虞,並不合於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不宜作為商號名稱使用。
Q6、請問增資超過25萬元,資本額證明文件應該如何準備?
A:
商業申請設立或資本額增加變更登記時,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始須檢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其資本額證明文件為存摺或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等,毋須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文件。
Q7、辦理商業登記該如何填寫資本額?
A:
一、商業登記法中並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商業可自行填載資本額,惟資本額填載在25萬元以上者,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附具資本額證明文件(如: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等);如填載未達25萬元者,則毋須檢附上述文件。
二、資本額大小與營業稅無必然關係,營業稅稅率為何,應詢問稅捐稽徵機關為宜。
Q8、公司和商業有何不同?
A:
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
Q9、如何查詢某地址可不可以辦理商業登記?
A:
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
某地址可否設立商業,涉及土地分區及建築物使用目的等,請洽權管單位城鄉局(都計法令)。
Q10、改制後,是否能繼續持用現有之國民身份證或戶口名簿申請商業登記?
A:
可以
商業設立相關:
Q1、商業讓渡(換負責人)需要原負責人的印鑑和身分證件嗎?是否需要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或房東同意書?是否須提供讓渡書?
A:
辦理商業負責人變更須檢附蓋有原商業及新舊負責人印鑑章之讓渡書,毋庸檢附原負責人身分證、房屋租賃契約或房東同意書。
Q2、同時辦理商業名稱變更(或所營事業變更)及負責人變更,辦理名稱預查時,應用新負責人或舊負責人之名義?
A:
辦理名稱預查,以登記之新負責人名義申請。
Q3、某址登記為商業所在地,現在該商業已他遷不明,請問所有權人該如何將其登記註銷?
A:
商業他遷不明者,房屋所有權人得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向本局申請公告註銷。
Q4、請問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後,該據何作為商業登記的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怎麼辦?
A:
行政院已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該證遺失不需補發亦無從補發之,如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向本局申請抄錄現況資料。
Q5、請問合夥組織可否變更為獨資?原本的合夥人如無意願繼續經營,我該如何辦理?
A:
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商業合夥組織若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祇剩一人者,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並應依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歇業登記。
至合夥人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商號者,則宜另行以獨資組織型態申請登記。
Q6、是否可申請核發印鑑證明書?
A:
商業負責人如需印鑑證明文件,請申請商業查閱,承辦人將調閱原申請書影本,此調卷作業約花費2至3日。
Q7、負責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A: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
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影本。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Q8、負責人「更名」辦理變更登記,是否須規費?需攜帶何文件?
A:
負責人更名,請檢附申請書、戶政機關核准更名文件辦理,無須繳納規費。
Q9、自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改制後,原「臺北縣」名稱變更為「新北市」,則已登記商號之商業所在地址是否須於改制後另行申請更正登記?
A:
不須另行辦理商業地址之更正申請;改制後已登記商號之商業所在地址,將由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戶政機關提供之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更正
Q10、商業如於改制後申辦商業登記,其商業所在地址該如何登記?
A:
須以改制後戶政機關編訂之新地址登記。
Q11、合夥組織可否變更為獨資組織?
A: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由此可知,合夥組織之成立及存續須合夥人二人以上,若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致使合夥人僅剩一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且進行清算,並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規定辦理歇業登記。
至於,獨資組織則可因加入合夥人而變更為合夥組織。
Q12、房屋所有權人,因出租關係,提供承租房客成立公司商號,若出租關係結束,而房客未將公司行號遷出,但又找不到原承租房客,該如何處理?
A:
公司、行號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數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如承租人為公司組織,且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如承租人為商號組織,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
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處理方法亦同。
Q13、原登記之印鑑遺失,如何辦理變更或註銷等登記事項?
A:
原登記之商業及負責人印鑑遺失,請重刻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後,於辦理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印鑑變更,如辦理註銷登記,則以負責人任一印鑑提出申請,毋庸重行刻製商業印鑑。
Q14、辦理註銷,需不需要繳回營利事業登記證?
A:
辦理註銷登記,僅需檢附申請書,毋庸繳回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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