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簡稱人大或人代会。

全国人大代表按照规定不超过3000人。

从十届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常委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系列条目 中国共产党 党章 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 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 全国代表大会(十九大) 中央委员会(十九届) 总书记:习近平 中央政治局 常务委员会 中央书记处 中央直属机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赵乐际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习近平 副主席:许其亮、张又侠 地方组织: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地方委员会、党委书记 基层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组、第一书记 军队委员会 纪律检查机关、纪律处分条例 中央巡视制度、地方巡察制度 党徽、党旗、党报、党刊 共青团、少先队 政府 国家宪政体制 宪法 宪法解释、违宪审查 宪法宣誓、宪法修正 法律(列表) 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香港法例、澳门法律 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三届、代表) 主席团 常务主席:栗战书 常务委员会(十三届、组成人员) 委员长:栗战书 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委员长会议 各专门委员会 国家元首 国家主席:习近平 国家副主席:王岐山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人大选举法、监督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议事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三届国务院) 总理:李克强(历届内阁) 副总理:韩正、孙春兰胡春华、刘鹤 国务委员 秘书长(办公厅) 全体会议(第十三届)/组成人员 常务会议(第十三届)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习近平 副主席:许其亮、张又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 行政区划、机构编制(列表) 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 基本国策、五年规划 政府工作报告 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任:杨晓渡 副主任:刘金国、杨晓超、李书磊、徐令义、肖培、陈小江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周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张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政治 統一戰線·港澳台政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委员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 主席:汪洋 副主席、秘书长、常委 地方委员会 政党 中国共产党(中央统战部)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香港政党、澳门政党 人民團體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中央對臺工作領導小組、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香港中联办、澳门中联办 香港司法体制、澳门司法体制 外交·国安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 主席:习近平 副主席:李克强、栗战书 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 主任:习近平 副主任:李克强 中央外事办 主任:杨洁篪 中央政法委员会 书记:郭声琨 外交部(发言人、驻外机构) 外长:王毅 商务部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全国人大外事委、全国政协外事委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新型國際關係 和平发展道路、和谐世界 大国外交、周边外交 习近平外事访问列表 李克强外交访问列表 国家安全部 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 地图 政治主题 查论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簡稱人大或人代会。

全国人大代表按照规定不超过3000人[1]。

从十届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到175人[1]。

目录 1法律依據 2内容 2.1基本内容 2.2人大的职权 2.3人大代表的职权 3選舉 3.1竞选与宣传 3.2选制与投票 3.3独立参选人 4争议与评论 4.1代表结构 4.2与政府的关系 4.3与政协的关系 5参考文献 6外部链接 7参见 法律依據[编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定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依照现代宪政架构来讲,其应当属于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制度),等同於議會。

“人大”也有常设“常委会”统领全会,形式上在大会会期以外代理全会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的部分职权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内容[编辑] 基本内容[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2][3][4]。

人大的职权[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3]。

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5]。

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5]。

任免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对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予以罢免[5]。

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运行[5]。

人大代表的职权[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包括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5]。

审议权: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表决权:表决各项决定; 提案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质询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对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予以罢免[5]。

選舉[编辑]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场及《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图片。

主条目: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 竞选与宣传[编辑]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其第三十条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随后在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

针对这种情况,1981年9月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提出了直接批评[6]。

1982年修订的《选举法》将宣传候选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个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选民见不到候选人,候选人不见选民也能当选的局面,这就让竞选不再可能。

但在日後的修改中,加入了「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三条)的內容,逐漸避免候選人與選民脫離的情況。

选制与投票[编辑]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規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 独立参选人[编辑] 主条目: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代表獨立候選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给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但法律条文未说明选民小组应以委任或选举等何种方式产生。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审议修改,增加了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即削弱了選民小組的作用,逐步將初選制度引入。

争议与评论[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前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政治制度[7][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适应性创造、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

它具有絕对侷限性,必将在未来修改不合時宜的憲法後得到改善[9]。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院长张维为教授認為中國的人民民主模式基本站住腳,並認為此模式能形成最大公约数、推动问题的解决、推动国家的进步。

[10] 代表结构[编辑] 全国人大代表按照规定不超过3000人[1],其中八届人大2977人[11]、九届人大2987人[12] 、十届人大2985人[13]、十一届人大2987人[14]、十二届人大2898人[15]、十三届人大2980人[16]。

从十届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从一二届的79人、三届的115人、四届的167人、五届的196人、六届至九届的155人增加到175人[1]。

为了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除了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省、直辖市的党委书记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的党委书记不兼任外,其余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大都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日常工作由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负责。

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沒有禁止党政机关人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职务。

2011年,有媒體認為當前各級人民代表中,官員所佔比例太大,工農所佔比例太小,呼籲逐漸減少官員代表,增加基層代表[17]。

2010年10月,媒体报道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消息,草案要求不允许人大代表成为专职代表,也不允许人大代表成立个人工作室。

[18][19] 与政府的关系[编辑] 人民大会堂礼堂顶部的红色五角星,亦是万人大礼堂的标志性装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文并未提及全国人大要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同时,所有国家机关也由全国人大产生。

此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

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常被批評为只會拍手的“橡皮图章”[21][22]。

中国《民主与法制时报》认为,“部分人大代表代表意识不强,把当代表视为一份荣誉,当作一项政治待遇,参政意识不强,习惯于开会听听报告,举举手,对大会报告做不到认真审议”,是反对票比例低下的原因[23]。

与政协的关系[编辑] 人大和政协往往统称「兩會」。

二者雖統稱為「兩會」,但並非兩院制。

其差異是因為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握有實權;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雖曾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直至1954年,但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政协仅是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和无党派人士、全国工商联等政党和人民团体共商國是、对政府施政提供批评建议的機構,而並無立法、創制和複決的權力。

参考文献[编辑] ^1.01.11.21.3http://www.npc.gov.cn/zgrdw/npc/dbdhhy/12_3/2015-02/28/content_1906398.htm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22-05-05].(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4-06).  ^3.03.1义务教育教科书 道德与法治 八年级 下册(PDF).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62.ISBN 978-7-107-3316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22-05-05].(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1).  ^5.05.15.25.35.45.5普通高中教科书 思想政治 必修3 政治与法治(PDF).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49–53.ISBN 978-7-107-24394-3.  ^程子华.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国人大网.1981-09-03[2014-08-30].(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2).在这届选举中,有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民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不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搞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进行秘密串联,发表蛊惑人心的言论,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这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活动,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决反对。

  ^直接民主的中国实践:基层民主已形成基本框架.《瞭望》新闻周刊(中国新闻网).2009年9月21日[2015年1月30日].(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2月10日).  ^人大代表是「四手代表」.[2017-10-04].(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4).  ^刘以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经验教训》.《党史纵览》(合肥).1994年,(5期):第8–11,18页[2015-01-30].(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8).  ^全国人大会议闭幕张维为:两会表明,我们的人民民主模式站住脚了.观察者网.2016-03-17[2016-07-28].(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17).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5041948/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6/06rend/txt/2006-03/30/content_6170226.htm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228074650/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7501/7554/20020228/676396.html ^史卫民、刘智:《间接选举》(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194页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4105648/http://www.gov.cn/2008lh/content_906041.htm ^张阳、陈祥恩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澎湃新闻.[2019-12-16].(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4).  ^2980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确认全部有效.人民日报.2018-02-25[2018-02-25].(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25).  ^缺席“两会”的多为官员不是好现象.[2012-02-21].(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代表法18年来首次修改: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2011-11-08].(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4).  ^李伯钧:人大代表不设工作室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2011-11-08].(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4-03-14[2008-01-25].(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0).  ^夏明.点评中国:全国人大更加是“橡皮图章”.BBC中文网.BBC.2014-09-15[2018-03-14].(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15).  ^点评中国:花瓶里外的风波与风暴.BBCNews中文.2014-03-17[2021-07-23].(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07)(中文(简体)).  ^反对票见证中国民主历程.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03-23[2019-10-13].(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6).  外部链接[编辑]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国人大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题 政治主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议民主制、议会制、一院制 查论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和法律规定 宪法(条文) 基本法律 选举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立法法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一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二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三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四届(代表、常委会) 第五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六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七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八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九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十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第四次會議) 第十一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十二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第十三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第三次會議、第四次會議、第五次会议) 第十四届(代表、常委会、专委会) 各代表团 各省级行政区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慶市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台灣省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常务委员会制度法规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主要职权 解释宪法 违宪审查 部分修改和补充基本法律 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 解释法律 解释特区基本法:香港、澳門 组成人员 委员长会议成员 委员长 副委员长 秘书长 常委会委员 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 办公厅 秘书局 研究室 联络局 外事局 新闻局 信访局 人事局 离退休干部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党委 机关纪委 机关工会 机关服务中心 人民大会堂管理局 人民大会堂 宾馆 会议中心 培训中心 信息中心 全国人大图书馆 《中国人大》杂志社 机关采购中心 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 西交民巷23号 公文刊物 决定 公告 公报 工作报告 其他 党组(机关党组) 立法规划 工作要点 立法工作计划 监督工作计划 代表工作计划 调查委员会 香港特区筹委会 澳门特区筹委会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法案委员会 预算委员会 查论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直辖市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省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台湾 自治区 内蒙古 广西 西藏 宁夏 新疆 特别行政区 香港 澳门 註:中华人民共和国從未实际统治臺灣地區,列出只反映行政区划法定存在。

参見臺灣問題。

查论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省级国家机构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列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委员长会议                             国家主席(一机构含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等职位)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总理/常会/全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长官 省级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中央国家机构沿革宪制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1949年至1954年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元首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院与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武装力量统率机关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咨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75-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国家监察机关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75-197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见:人大制度 政府 政府机构 副部级以上 人民政府 监察委 法院 检察院 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领导人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人民代表大会制度&oldid=71881566” 分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议会制度共和制政体隐藏分类:​使用过时图像语法的页面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没有登录讨论贡献创建账号登录 命名空间 条目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编辑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分类索引特色内容新闻动态最近更改随机条目资助维基百科 帮助 帮助维基社群方针与指引互助客栈知识问答字词转换IRC即时聊天联络我们关于维基百科 工具 链入页面相关更改上传文件特殊页面固定链接页面信息引用本页维基数据项目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打印页面 其他语言 Bân-lâm-gú 编辑链接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