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辦理自訴案件之統計簡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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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辦理自訴案件之統計簡析 我國自民國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刑事訴訟法公佈施行以後,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得由被害人提起訴訟,以加強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迄今已有八十年,其間國家歷經內亂、外患,並受國家國際間政治、經濟、文化的激盪,社會結構變化急遽影響,自訴制度多次修改擴張,演進所有侵害個人法益均許提起自訴,並不限告訴乃論。

因此常有聽說,有人肆意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或藉自訴程序之名解決民事糾紛,或利用提起自訴以阻撓檢察官檢查權之行使,或狹怨纏訟,或受刑人藉訴訟案件審理提訊之故,冀求離開監獄外出透氣,乘機脫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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