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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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2再保險與轉再保險 - Winkler Partners
由「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之立法理由說明中可知,鑒於以往各國對再保險業務之監理,多採低度監理方式,然再保險乃保險人分散其所承保危險 ...
- 3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有效性,及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完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 ...
- 4英譯法規清單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97 年02 月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3 月03 日.
- 5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財產保險業之原簽單業務於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後,不得以任何臨時再保或分保方式承接該分出風險。但航空保險、核能保險及專屬再保險業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