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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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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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有效性,及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完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 ...
- 2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一、應配合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安排再保險分出,並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就再保險契約之再保險成分、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佣金等條件取得再保險人 ...
- 3英譯法規清單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97 年02 月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3 月03 日.
- 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5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財產保險業之原簽單業務於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後,不得以任何臨時再保或分保方式承接該分出風險。但航空保險、核能保險及專屬再保險業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