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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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有效性,及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完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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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2021-02-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有效性,及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完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下稱本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本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21條,本次共修正5條,預告期間外界主係針對「強化再保險安排之透明度與監理」及「再保險分入業務之評估」提出建議,經參採外界意見後,修正如下:
一、 強化保險公司對於委任之保險經紀人,其再委任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規定:
為避免保險公司委任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該保險經紀人又透過國外保險經紀人進行多層安排,致有未能確認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虞,而有影響保險公司經營安全,明定保險公司應事先同意該保險經紀人始得透過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以確認其風險承擔能力。
所稱一定資格條件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以及投保有效及足額之專業責任保險(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3款)。
二、 取得再保險契約之時限:
為兼顧臨時再保險及合約再保險實務作業時程,修正再保險契約之取得時限,其中臨時再保險為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0日內,合約再保險為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個月內。
(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4款)
三、 強化再保險分入業務風險對價之評估:
保險公司應就所承擔之再保險風險洽收適足、合理之費率,爰明定保險公司應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進行評估,以確認再保險費率之適足性及合理性,並反映各項成本。
(修正條文第10條第1項)
本次其他修正條文,僅就預告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重點詳後附「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相關附件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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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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