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 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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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兩公司相互交換業務的,相互分保,雙方互為分出和分入公司。

(3)集團公司內的再保險關係. 集團公司內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為保護實力較弱的公司,在集團內 ... 再保險 用手机看条目 扫一扫,手机看条目 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再保險(Reinsurance) 該條目對應的頁面分類是再保險。

目錄 1再保險概述 2再保險關係的確立 3再保險的種類 3.1比例再保險 3.2非比例再保險 4再保險的形式 4.1臨時再保險 4.2固定再保險 5再保險的作用 6再保險的合同條款 7再保險案例 7.1案例一:石油鑽井平臺再保險案[1] 8參考文獻 9相關條目 [編輯]再保險概述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辦理保險,即保險的保險。

或視為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即分保。

保險市場上有眾多直接向投保人承攬業務的保險公司,這種直接面對社會各界各業投保人,承擔各類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習慣上稱為原保險人,或直接保險公司,其承攬的業務稱原保險。

然而畢竟每一家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是有限的,是受其資本金和公積金數量限制的,為求得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的穩定,增強競爭能力和提高經濟效益,保險公司還必須將其承保的危險責任進行合理安排。

因為事實上每一家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業務,在每一險種上都達到相當規模,每一保險單位的保險金額都自然均衡是不大可能的。

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業務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保險金額不高,但出險概率卻較高,而有的保險金額相當高,且出險的概率也不低,各個險種的業務量也參差不齊。

有些責任還屬特殊風險,諸如衛星發射、核電站保險。

凡此種種,都說明保險公司在確定了自留限額之後,就必須按業務的性質和不同類別向其他保險人轉嫁一定風險,以控制自身所承擔的保險責任。

這時,原保險人或直接保險公司將超過自身承擔能力的保險責任分出去給其他保險公司,其本身就成了分出公司,而接受其分出業務的保險公司就成了分入公司,或稱為再保險人。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角色是相對於再保險關係而言的,而且是可以變換的。

分出公司為調劑業務險種和數量的需要,也會接受其他保險公司的業務,此時它就成了分入公司,同理,分入公司如若也有部分業務需在同行之間合作共擔,分出部分責任於其他保險公司,此時它便成為分出公司了。

如若再保險公司從若幹個直接公司(原保險人)處接受了分入業務,如果發現所接受的業務較集中於某一地區或某一險種,承擔的責任總額超過了其責任限額,那麼再保險人也需將承擔的一部分責任再分出去,以免巨額損失,這種再保險人的保險,再保險人責任轉分給其他保險公司的行為,就稱轉分保。

通過轉分保,使危險責任在更大範圍內實現了分擔,從而形成了全世界無數保險人互助互利,分攤損失的關係網。

由此可見,原保險與再保險是密切相關的,原保險需依托再保險而得以發展。

同樣,再保險的發展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合同必須以原保險合同為前提條件,再保險的期限和保險責任也都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正因為有原保險分散業務責任的需要,才會促進再保險的發展。

  在保險人之間建立了再保險關係之後,原保險人將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嫁給了再保險人,那麼原保險人也需向再保險人支付一部分保險費,即分保費,當然原保險人在承保業務時也支出了部分費用,因此要向再保險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即分保手續費。

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事先約定的責任比例,共同分攤損失賠款。

值得註意的是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關係,再保險人不能收取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費,受損的被保險人也不得向再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

當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原保險人必須嚴格按原保險合同的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不得以再保險人未支付賠款為理由,拖延或拒付賠款。

再保險人也必須按再保險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職責,也不能因原保險人沒有賠付而拒絕攤付賠款。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都必須重合同、守信用,遵循保險的基本原則,按保險的客觀要求行事。

當然原保險與再保險也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關係的主體不同。

原保險合同關係的主體,是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再保險合同關係的主體,雙方都是保險人,或一方是再保險公司。

  2、保險標的性質不同。

原保險合同保障的標的,有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有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有責任和信用之類別的區分;而再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全都是原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責任。

  3、保險賠付的性質不同。

原保險人在履行賠付職責時,對財產保險的損失賠付屬補償性質,而對各種人身保險的賠付屬給付性質;再保險人的攤賠則不論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都屬於對原保險人承擔損失責任的補償。

[編輯]再保險關係的確立   再保險關係的確立,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專營再保險公司接納直接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而建立的再保險關係   專營再保險公司是從直接保險公司演變而來的,一般都有雄厚的財力和良好信譽,且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強大的承保能力,足以承擔巨額損失的賠償責任。

專營再保險公司之間也可互相分保、調劑業務,或者將本身分入的一部分再保險業務再次分出,從而建立了轉分保關係。

  (2)兼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之間分出、分入業務而建立的再保險關係   兼營再保險的保險公司,雙方一般都屬直接保險公司,但也兼營一部分再保險業務。

其中一方作為業務分出人,另一方則作為業務分入人。

也有兩公司相互交換業務的,相互分保,雙方互為分出和分入公司。

  (3)集團公司內的再保險關係   集團公司內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為保護實力較弱的公司,在集團內進行業務分保,以維護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

業務在集團內部調整消化,這樣就可節省集團公司的再保險成本,提高整體效益。

  (4)聯營再保險關係   聯營再保險是由若幹保險公司達成共同協議,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份額,共同分攤所承接的每一筆再保險業務的損失。

再保險關係的建立可以通過保險人之間的直接洽談,也可以經過再保險經紀人的介紹;再保險業務可以在本國範圍內實行分保,也可以有選擇地在國際市場上分出或分入保險業務。

總的原則是合理轉嫁危險責任,求得良好的經營效果,保證具有足夠的償付力,使經營納入良性迴圈之中。

[編輯]再保險的種類   原保險人作為分出公司與再保險人作為分入公司,他們之間在保險責任的分攤方式上可採用比例分攤責任和非比例分攤責任的方式,由此便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大類。

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轉嫁和責任分攤,通常是基於原保險人所接納的業務性質、保障程度、分佈區域以及責任累積和承保能力的綜合考慮,是多方面因素權衡的結果。

原保險人自身承擔的責任為自留額,轉讓出去的部分為分保額。

自留額與分保額的選用可以保險金額和賠款金額的大小作為依據,如按保險金額確定自留額與分保額比例的,即為比例再保險,其中包括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以及成數、溢額混合再保險;如以賠款金額確定自留責任額和分保責任額的,就為非比例再保險,其中包括險位超賠分保、事故超賠分保(巨災超賠分保)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

[編輯]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配保險金額,相應的再保險費計算以及賠款的分攤也全都按約定的保險金額同一比例分擔。

  (1)成數再保險   成數再保險就是原保險人將所承保的每一保險單的保險金額,按照合同訂明的固定比例分給再保險人,使危險責任在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實行成數比例分配。

由於成數再保險是按約定比例進行分保的,因而再保險費和賠款也都按同一比例分配,所以成數再保險是比例再保險的代表方式。

成數再保險是以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利益完全一致為特點的再保險方式。

由於承擔的危險責任和所獲的再保險費收入都以同一比例分配,因此所取得的經營結果,不論盈餘或虧損,雙方的利益關係始終是一致的。

可見,這種再保險方式具有合伙經營的性質,也是唯一利害關係完全一致的分保方法。

  成數再保險對於締約雙方來說,手續比較簡便,管理費用比較節省,每筆業務都按固定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也按各自所占的比例分攤業務管理費和賠款,同時分享保險費,權利與義務相當。

因此,只要準確算出總保險費和賠款總額,便可一一推算出相應的分攤數。

如一宗運輸貨物,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

原保險人與三個再保險人簽訂成數再保險合同,自留30%,即承擔300萬元的保險責任,甲再保險人分擔30%,也就是承擔300萬元的保險責任,乙再保險人承擔25%,即250萬元的保險責任,丙再保險人承擔15%,即150萬元的保險責任。

若保險費收入為1萬元,則原保險人按比例得3000元,甲再保險人3000元,乙再保險人2500元,丙再保險人即為1500元。

若發生賠案也按約定的比例,由原保險人和甲、乙、丙三個再保險人共同分攤。

當然其中各個再保險人也需按比例支付給原保險人一定的手續費。

由此可見,原保險人與三個再保險人簽訂成數再保險合同,責任分擔和保費分享的計算並不繁雜。

因此成數再保險可適用於特種業務,如核保險、航空險、責任險、汽車險以及建工險,而且在轉分保中一般也被採用。

  成數再保險方式對於分散危險責任比較徹底,它是對每一危險單位或每一保險單的責任都實行了分保。

但是成數再保險一般都有最高承保限額規定,對每一危險單位或每一保險單規定最高責任限額,超過部分仍需由原保險人承擔。

正因為如此,成數再保險對於巨額風險,往往需配以其他形式的再保險,以進一步分散危險責任。

這是因為保險金額太大,以固定比例測算的自留額和分保額自然會相當大。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都需控制各自的責任範圍,因此還必須藉助其他的再保險方式,以便更有效地控制責任額度。

  (2)溢額再保險   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根據承攬的各類保險業務的危險性質以及自身承擔能力,對每一個危險單位確定一個具體的自留責任限額,對超過確定的自留額以上部分視為溢額,轉讓給再保險人,並以約定的自留額的一定倍數,作為分出額,然後按照自留額與分出額對保險金額的比例分配保險費和分攤賠款。

正是由於原保險人確定了自身所承擔的自留額,再保險人的責任則是以自留額的一定倍數為計算原則,因此原保險人的責任自擔數額與再保險人的責任分擔數額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數關係,這便是溢額再保險歸屬於比例再保險方式的原因所在。

  顯然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與分出額是呈倍數比例的關係,這是溢額再保險的最大特點。

分出額一般稱為合同限額,它是按每一危險單位可能發生的最高損失來確定的。

合同的容量用線或單位表示,將自留額作為制定合同限額的基本單位。

如原保險人確定的自留額是100萬元,溢額在保險人最高接受限額確定為10線(即10倍),那麼再保險分出額即為1000萬元。

溢額再保險關係確立後,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實際承擔的比例不同於成數再保險合同的固定比例,而是隨著每筆業務保險金額的大小而變動的。

如承接一筆200萬元保險金額的業務,原保險人自留100萬元,再保險人承擔溢額100萬元任,雙方比例關係為1:1;如若承擔的業務保險金額1000萬元,則原保險人自留100萬元,900萬元就作為溢額轉讓給再保險人,雙方的責任比例就變為1:9的責任分擔。

自然,最終經營的結果對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來說也是不同的,這與成數再保險關係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結果是明顯不同的。

  溢額再保險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原保險人不僅可以根據其承保的不同業務種類、質量和性質確定恰當的自留額,有效控制自身的責任,也可均衡保險金額,而且在業務選擇和節省再保險費支出上有很大的主動權。

保險金額小的可全部自留,由此可自留大部分保險費;保險金額大的業務,還可分層次溢額分保。

在訂立第一溢額再保險合同基礎上,再可根據需要確立第二、第三溢額再保險。

  雖然溢額再保險手續較為繁瑣,需根據不同的保險金額,計算分得比例以及相應的分保費和賠款的分攤數額,編製再保險賬單和統計表也較麻煩,由此而產生的管理費用也高於成數再保險,但溢額再保險具有充分的靈活性,尤其適用於業務質量差異大、保險金額不均齊的保險業務,因此,也是國際保險市場上普遍採用的方式之一。

  (3)成數、溢額混合再保險   由於成數與溢額再保險同屬於比例再保險,兩者也可混合運用,因此形成了成數、溢額混合再保險。

這種再保險方式是將成數分保比例作為溢額分保的自留額,然後再以自留額的若幹線數作為溢額分保的最高限額。

這種混合運用在實踐中也很普遍。

這種再保險方式綜合了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的特點,既可節省再保險費用,又可簡化再保險手續,因而能更好地滿足多種需要。

[編輯]非比例再保險   非比例再保險,又可稱為超額損失再保險。

該再保險方式對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配,是按約定的賠款限額或賠付率來決定的。

凡損失在賠款限額以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負擔,超過規定限額的賠款部分,則由再保險人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責職。

其中保險責任、再保險費以及賠款的分攤都與原保險金額沒有任何比例關係,而是另行約定。

這種超額損失再保險,將原保險人的賠款限定在一個固定的數額或比率之內,一旦發生巨額損失,也不致影響原保險人的日常經營。

當然每一再保險人也有其自身的責任限制,因而每當遇到大保額的業務還需與數家再保險公司進行分攤。

總之,超額損失再保險可以使保險人對每一危險單位,每一次事故的賠付以及年賠付率都能有所控制,尤其是有效地控制了責任累積,因此,這種非比例的再保險方式也被廣泛採用。

  在超額損失再保險關係中,雙方業務經營的結果沒有任何互相制約關係,而完全是依發生損失金額的大小為轉移的。

如果接連發生小額損失,全都在原保險人自負的賠款限額之內,則再保險人就無需支付任何賠款,原保險人的經營業績便會受直接影響;而如若發生多起大額賠款,則原保險人有限額保障,賠付額得到有效控制,而再保險人則可能受累較大。

超額損失再保險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是沒有比例關係的,如約定自負責任額為150萬元,分保責任為為260萬元,則發生損失在150萬元以內的,全都由原保險人負責支付,如損失260萬元,則原保險人負責150萬元,再保險人負責90萬元。

如若損失超過260萬元,仍需由原保險人負責賠償。

超額損失再保險的具體種類可以分為險位超賠分保、事故超賠分保和年賠付率超賠分保。

  1、險位超賠分保   險位超賠分保是以每一危險單位的損失賠款作為計算原保險人自留責任和分保責任數額的基礎。

在規定限額內的損失賠款由原保險人自擔,超過限額的則由再保險人負責賠償。

既然險位超賠分保是以每一危險單位的損失賠款為基礎的,因而對於危險單位的正確劃定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要恰當判定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程度。

據此才能確定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

當然再保險人在接受分保責任的同時,也意味著同意原保險人關於一個危險單位的劃定。

  2、事故超賠分保   事故超賠分保是以一次保險事故在特定時間內所造成的賠款總和來計算自負責任額和分保責任額的,它可以解決一次事故造成多個危險單位損失而形成的責任累積。

這在現代社會科學技術和經濟高度發展,一次災害可能造成巨額損失不斷增多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既然事故超賠是以一次保險事故在特定時間內所造成的損失為估算基礎的,因而對一次事故的準確界定無疑成為關鍵性的問題。

一次事故的劃定,一般是從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加以限定的。

如通常規定颶風、暴風雨持續48小時的損失為一次事故。

地震、火山爆發72小時的損失為一次事故。

空間限制是對遭災地區的劃定,如洪水以河盆或分水嶺劃分洪水區。

  巨災的發生對於任何一個保險公司來說都是難以承受的,客觀上需要廣泛分散風險。

原保險人可以根據需要也可分若幹層次的超額損失再保險,層層分散危險責任,使各個再保險人的責任也能得到有效控制。

如原保險人的賠款自負額規定為150萬元,第一層的超賠損失再保險人負責150萬元以上的110萬元,第二層超賠損失的再保險人負擔超過260萬元以上的200萬元。

這樣層層分擔,就有效地控制了各的自的責任。

當然各個層次的再保險費率是不同的,主要是根據賠案損失發生的客觀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巨災發生的概率較小,因此層次越高再保險費率就越低。

  由於超賠損失再保險是按合同年度預先支付再保險費的,而且不必提供保費準備金,有利於再保險人運用資金,再加上巨災的隨機發生率周期較長,如地震就有平靜期和活躍期交替周期,風災平均若幹年遭遇一次,其中偶然性的因素較大,因而有些再保險人也願意分入這種超賠損失再保險。

  3、年賠付率超賠分保   年賠付率超賠分保即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是按每個年度的賠付率來計算自留責任和分保責任的,是以原保險人某類保險業務全年損失的賠付比率為基礎的。

而賠付率是以一年中積累的賠款額與全年保費收入凈額的比率計算而得的,在約定的賠付率以下由原保險人自己承擔,超過約定的賠付比率,再保險人才予以負責,但其也有責任限制,超過再保險人責任限制以上的,仍需由原保險人負責。

  全年賠付率的責任限制對於原保險人穩定經營業績是個有力保障;同樣,再保險人有了責任限額控制範圍,也能夠基本把握最大可能的賠付分攤金額,從而順利地分擔危險責任,所以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也可稱為損失限額再保險。

上述比例再保險方式和非比例再保險方式在實際業務中還常常配合運用,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編輯]再保險的形式 [編輯]臨時再保險   臨時再保險是保險市場上最早使用的一種再保險形式。

它是指由於業務發展的需要,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根據各自情況洽商分保條件和費率,而臨時達成的再保險協議。

臨時再保險的特點在於:   第一,自由選擇度大。

臨時再保險關係中的雙方對每筆再保險業務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分出公司對於業務是否要安排再保險,分出金額多少,選擇的險別和費率條件都可以根據自身所承受的危險責任累積程度以及自留額的多少來決定,同樣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調整再保險的條件,也完全可以視業務的性質,本身可承擔的能力以及已接受業務的責任累積,自主決定靈活洽商,無任何強制約束。

  第二,適應性較強。

臨時再保險以一張保險單或一個危險單位為基礎逐筆協議,業務條件清楚,適應性強。

它不僅對於高風險的業務,諸如石油勘探責任險、航空險、地震、洪水以及戰爭險都是適用的,而且為超過合同限額以及合同除外的業務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風險的渠道,另外對於新開辦的,數量少、業務不穩定或規律性較難掌握的業務也創造了責任分擔的條件。

採用臨時再保險形式分保時,既可按比例責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的責任,具體有成數臨時再保險、溢額臨時再保險和超額賠款臨時再保險,可見其適應性較強。

  第三,逐筆審查,手續繁瑣。

儘管臨時再保險可以通過電話、電報、電傳或信件方式協議再保險條件以及相互承擔的責任,但分出公司一方往往需要等到分入公司作出肯定答覆後,方纔可以確定自身最終擔負的危險責任。

分入公司即再保險人也需仔細審核後,才能決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額的分保業務。

至於合同條件的更改,也需徵得再保險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險人正式復證後,合同才成立。

有時再保險分出公司往往要聯繫數家再保險分入公司,將業務安排妥當後,才能承保原保險業務,這往往會使其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至今臨時再保險形式仍在世界保險市場上得到運用。

[編輯]固定再保險   合同這是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確立固定的再保險關係,並通過合同的方式規定一定時期內再保險項目,雙方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以及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再保險合同與保險合同一樣,也是一種法律協議,一經簽訂,雙方都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再保險具體方式與限額、承保範圍和手續費、賬單發送、賠款給付、責任期限以及使用幣種等事項,嚴格執行。

  固定再保險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再保險協議,在一定時期內連續有效,如一方想終止合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通知對方,否則合同繼續有效。

規定期限多為每年年底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於年底終止合同。

合同解除後,原分保業務未滿期的責任仍繼續有效,直至自然滿期為止。

由於固定再保險合同的長期性,使原保險人在合同期間的經營活動有了較大的靈活性,可擴大承保規模而無需逐筆洽商,同時有了固定再保險合同,確保了原保險人危險責任的及時轉嫁,從而獲得了穩定的經營條件。

再保險分入公司通過固定再保險合同,也能獲得數量較多、危險較為分散的整批保險業務。

固定合同再保險是國際再保險市場上運用最廣泛的再保險形式。

  合同再保險可分為自動再保險合同、半自由再保險合同和自由再保險合同。

自動再保險合同指在合同有效期間,分出公司將其所承接的保險業務全都要自動地按規定比例分給再保險分入公司,雙方均不得有所選擇。

每月末分出公司要結算當月應交的再保險費和應分攤的賠款以及應付的賠款準備金。

這種合同多為一年,但常自動延續更長時間。

  半自由再保險合同,通常指在合同有效期間,分出公司有權就個別保單決定是否分保,而再保險分入公司則要接受分出公司的業務。

少數半自由再保險合同,則是分出公司有將每一保險單分出的義務,而再保險公司則有選擇拒絕接受的權利,但必須於一定時期內通知分出公司。

  自由再保險合同,指雙方雖有再保險合同,但均無自動性分入、分出的約束性,而是可以根據各自的需要決定,但分出公司必須將每一項提供分出的業務,個別通知分入公司,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到通知可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如不願承擔分保責任,應立即回覆分出公司。

[編輯]再保險的作用   (1)控制承保責任,穩定經營成果   保險業是集中承擔風險又有效分擔風險的經營機構,雖然它可以免除被保險人的各種風險,但本身卻內含著一定的經營風險。

這是因為保險公司從社會上承攬的各種危險責任,畢竟有其多種不確定性,即使按照大數法則、概率規則和平均律來承擔業務,也很難使承攬的業務險種在數量上都達到大量,在保險金額上都達到自然均衡,使經營的實際賠付率完全與預定的比率相符,在經營的各個年度都不致遭遇巨災損失。

然而藉助了再保險機制,保險公司就可依據其資本和準備金的實際情況,確定每類保險的自留限額,然後將超出自留額的部分分出,以使同類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均衡,使實際的平均損失更能接近於預期的平均損失。

同時可通過分出、分入的調劑,使各險種的數量達到足夠大量,使原集中於某一區域的危險責任得到了分散,從而減少了經營風險。

即使有的年份,保險事故損失較少,保險公司可能因為再保險費的支出而減少其利潤額,但卻能在損失較多年份,從再保險人處攤回賠償金額,而控制其損失賠付,最終使其各年經營成果趨於穩定,而可獲正常利潤。

  此外,通過再保險還可控制每次損失的最高賠付額和責任積累額。

保險公司承接的各險種業務有時在地區上會比較集中,一次災害可能會累及諸多危險單位。

如一次火災可能會殃及一片房屋,一次風災可摧毀廣大地區的農作物,儘管每一危險單位的自留責任有了控制,但若相距甚近的眾多危險單位一齊受災,則賠付責任依然很大,甚至可能會不堪負擔。

此時,保險公司就可通過巨災損失賠付再保險控制責任;同樣還可通過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控制時間跨度內的責任累積,一年內的賠付責任總額得到了控制,就能保證其經營的穩健。

  (2)增大承保規模,擴大經營範圍   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受其自身財務狀況的限制,為了保證有足夠的償付力,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許多國家的保險法都對每一危險單位的最高自留額與其資本加準備金的比例作了具體規定。

如我國規定為,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公司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

如一家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為2.5億元,那麼,其承保的每一危險單位的最高責任就不能超過2500萬元。

如若沒有再保險,那麼該保險公司就無法承接飛機、核電站、海上石油勘探和衛星發射的保險業務,甚至連大型企業集團的財產保險和遠洋運輸保險也難以承擔。

這樣,各個保險公司就可能在承攬業務時受到種種限制,或不得不拒保,或尋找伙伴共同保險,但共同保險往往既費時,又有諸多不便,且較適合於特殊風險的承擔(如衛星發射、原子能財產保險),結果使保險公司減少了許多營業機會和獲利能力,同時也影響了保險公司的信譽和保險保障作用的發揮。

因此,沒有再保險,保險公司業務規模就不可能逐年發展,而有了再保險的安排,保險公司就可招攬大保額的保險業務,而且可擴大險種範圍,為發展衛星發射、海上石油勘探等高風險的保險業務提供了必要條件。

  (3)便於業務指導,形成聯合保險基金   再保險關係的確立,使原保險人的利益與再保險人的利益聯繫在一起。

原保險人經營不善,防災不力,事故賠付增加,再保險人的攤賠也就必然增多,因而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經營情況十分關註,從而能促使原保險人業務的規範化經營。

再保險關係的確立,一般有一定的接受條件,分入業務的同時,也是對原保險業務費率和承保條件的審核。

如若原保險業務風險很大,經營又不規範,或者費率過低,違背實際要求,則再保險人就不願接受。

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每一項再保險業務的洽談,實際上都是對原有業務的一次再審核。

同時由於再保險關係的存在,也使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獲得經驗豐富的再保險公司的業務指導機會,促使其業務迅速納入正常軌道。

此外,由於再保險關係的確立,使原來各家獨立的保險公司有了協手合作的機會,原來各家獨立保險公司籌集的保險基金也因此而彙集成了聯合的保險基金。

這樣,通過再保險,既分擔了危險責任,降低了保險成本,又提高了保障程度,保全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再保險的合同條款   再保險與原保險一樣,也是通過合同的方式來明確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

對於再保險的承保內容,包括項目、條件、手續等,都在再保險合同中予以明確。

因此,它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有臨時分保合同;固定分保合同;預約分保合同。

  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以下幾種:   1、共同利益的條款。

再保險人與保險人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收取保險費,分攤損失,必須對共同承擔責任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這項條款,也有稱共同命運條款,意即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利益和義務上有著共同命運。

凡是有關保險費收取、賠款支付、向第三者追償、法律訴訟或申請仲裁等事宜,保險人在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有權單獨處理,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雙方按比例承擔。

但是,保險人為它單方面的利益而產生的費用,再保險人概不承擔。

條款還規定再保險人不負責超過合同規定限額以上的賠款和費用,以及合同規定責任範圍以外的災害事故損失。

  2、過失或疏忽條款。

此條款規定在執行合同條款時,如果不是由於保險人的故意過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差錯或失誤,再保險人仍應負責。

例如,由於分出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漏報應該列入報表的業務,對在發現這一失誤之前所發生的賠款,再保險人不能因此而減輕責任,仍需按比例承擔賠款。

當然,保險人一旦發現差錯或失誤,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向再保險人補報或糾正。

  3、保護訂約雙方的權利。

再保險人給予保險人選擇承保對象,制訂費宰相處理賠款的權利;保險人則給予再保險人有查閱帳冊、單據和文件的權利。

  4、除上述條款之外,一般合同內容都包括;訂約雙方的名稱,合同開始和終止日期,再保險業務種類和再保險方式、保險費結算,賠款支付,手續費規定,明細帳和帳單寄送手續等。

[編輯]再保險案例 [編輯]案例一:石油鑽井平臺再保險案[1]   【案情簡介】   英國的北海蘊藏著豐富的石油資源。

1975年英國建成了一艘大型石油鑽井平臺——派帕·阿爾法號,很快成了這一地區石油鑽井隊伍中的龐然大物。

這艘類似於“航空母艦”的石油鑽井平臺,日產石油13萬桶,天然氣1800萬立方米。

這個鑽井平臺總重量超過36000噸,可同時供200人生活、作業。

投產10多年來,其源源不斷的油流、氣流簡直成了英國的一棵“搖錢樹”。

1988年7月6日晚9時57分,工人們正在艙房內休息,突然一股高壓天然氣從一個氣體壓縮室中泄出,接著被意外引燃。

頃刻間,震耳的爆炸聲接連響起,霎時,整個平臺淹沒在濃煙與烈火中。

20分種後,又是一陣更大的爆炸巨響,整個平臺便開始從根本上被摧毀而下沉,最後水面上只露出不到1/4的平臺殘骸。

這場大火爆炸,損失慘重。

當時估計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2~15億美元,還不包括對死傷者的撫恤費用。

  這個石油鑽井平臺為9家公司所組成的一個國際財團所擁有,每家公司都就自己的股份安排了保險,這些保險又大都通過各種途徑分保到倫敦的勞合社和世界各地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

因此,這次鑽井平臺的巨大損失最後實際上是由世界各地幾十家保險公司共同分攤的。

  【分析評論】   本例是一個充分發揮再保險作用的典型案例。

  再保險也稱分保。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指出:“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國際上,再保險被稱為“保險的保險”。

隨著現代化工業和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工業和貿易中心城市的形成,交通運輸的發達,社會財富的日益增多和集中,科學技術在生產中的廣泛應用,使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巨大的物資財富損毀和人員傷亡不斷擴大。

大的災難損失,如果要一家保險公司來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必然導致財政上的困難,甚至迫使其破產倒閉。

承保巨額風險,不僅單獨的保險人不敢,也為保險管理機關所不允許。

我國的保險法規對此就有明文規定。

因此,對類似於本案石油鑽井平臺的巨額風險保險,保險企業無不通過再保險來分散風險。

因為這不僅是保險業本身的迫切需要,而且受到社會各界人士以至國家政府的深切關註和積極支持。

再保險已成為保險事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

[編輯]參考文獻 ↑寥秋林.保險案例100題.西北大學出版社,2000.01 [編輯]相關條目 原保險 再保險公司 取自"https://wiki.mbalib.com/zh-tw/%E5%86%8D%E4%BF%9D%E9%99%A9"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67 赏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下载MBA智库,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复制该内容请前往MBA智库App 立即前往App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或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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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1.202.*在2009年11月5日18:56發表 三級再保公司最多可承擔總保額的百分之多少 回複評論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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