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 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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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第六節再保險 - 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 ...
- 2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再保險契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關再保險之帳務規定處理:. 一、再保險人實質上已承擔與原保險契約再保分出部分相關之所有保險危險。 二 ...
- 3再保險性質與再保險金請求權之探討 - 全國律師聯合會
算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險契約責任者,得由. 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逕向再保險契約之再保. 險人請求賠付之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爰增列但書 ...
- 4何謂複保險?何謂再保險? - 天秤座法律網
何謂複保險?何謂再保險? · 1.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若是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40條) · 2.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 ...
- 5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哪些区别?-客户服务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