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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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有效性,及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完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 ... ::: ::: 回首頁 公告資訊 新聞稿 新聞稿 _ FACEBOOK Line Twitter 友善列印 回上頁 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2021-02-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有效性,及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完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下稱本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本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21條,本次共修正5條,預告期間外界主係針對「強化再保險安排之透明度與監理」及「再保險分入業務之評估」提出建議,經參採外界意見後,修正如下: 一、 強化保險公司對於委任之保險經紀人,其再委任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規定: 為避免保險公司委任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該保險經紀人又透過國外保險經紀人進行多層安排,致有未能確認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虞,而有影響保險公司經營安全,明定保險公司應事先同意該保險經紀人始得透過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以確認其風險承擔能力。

所稱一定資格條件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以及投保有效及足額之專業責任保險(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3款)。

二、 取得再保險契約之時限: 為兼顧臨時再保險及合約再保險實務作業時程,修正再保險契約之取得時限,其中臨時再保險為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0日內,合約再保險為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個月內。

(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4款) 三、 強化再保險分入業務風險對價之評估: 保險公司應就所承擔之再保險風險洽收適足、合理之費率,爰明定保險公司應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進行評估,以確認再保險費率之適足性及合理性,並反映各項成本。

(修正條文第10條第1項)    本次其他修正條文,僅就預告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重點詳後附「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相關附件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瀏覽人次: 4786 更新日期: 2021-02-09 展開/收合 公告資訊 重大政策 重要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首長行程 活動記事 更多... 法規資訊 最新法令函釋 法規草案預告 銀行法規資料庫 證期法規資料庫 保險法規資料庫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更多... 統計及出版品 金融業財務及業務資訊揭露與統計 金融市場統計資訊系統 金融展望月刊 兩岸金融 政府出版品專區 更多... 消費者園地 金融消保 金融智慧網 金檢學堂 金融知識宣導專區 防制金融詐騙 消費者資訊 更多... 便民服務 民意信箱 就業資訊 廉政園地 Q&A問答集 申辦案件流程 不實謠言檢舉窗口 更多... 政府資訊公開 對外關係文書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更多... ::: 隱私權政策宣言 │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 本會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無障礙聲明 │ 訂閱電子報 │ 最新電子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版權所有 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金管會電子地圖    電話:(02)8968-0899 傳真:(02)8969-1215 本會駐紐約代表辦事處:1E.42Street,13F,NewYork,NY10017,U.S.A. 聯絡電話:(1-212)317-7326 本會駐倫敦代表辦事處:Level17,99Bishopsgate,LondonEC2M3XD,UnitedKingdom 聯絡電話:(44-20)7628-1501 如您對本會全球資訊網有具體改進建議,麻煩來信告訴我們,謝謝 更新日期:2022-09-08 參訪人數:57736447 回到最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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