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入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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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新聞稿-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有效性,及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完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 ...
- 2再保險與轉再保險 - Winkler Partners
通常將原承保之保險風險轉分給其他(再)保險人者,稱為分出業務;而相對地,承保該原保險人因原保險契約所承擔保險風險之業務者,則稱為分入業務。 二、再保險制度之 ...
- 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財產保險業承接再保險分入業務時,其再保險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及合理性,並反映各項 ... 財產保險業之原簽單業務於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後,不得以任何臨時再保或分保方式 ...
- 4第六章再保險之監理
一、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我國對再保險業務之監理,原採低度監理之原則。然再保險乃保險人分. 散承保危險之重要工具,對於保險業之 ...
- 5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二、前款再保險業務如係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者,則應取. 得保險經紀人之書面確認,並檢核其再保險人及再保. 險條件是否與委託內容一致。 三、合約再保險契約生效後應視其承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