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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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新聞稿-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有效性,及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完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 ...
- 2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以下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明定再保險契約. 之取具時限為生效後六十日內。(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為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明定財產 ...
- 3再保險- MBA智库百科
也有兩公司相互交換業務的,相互分保,雙方互為分出和分入公司。 (3)集團公司內的再保險關係. 集團公司內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為保護實力較弱的公司,在集團內 ...
- 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財產保險業承接再保險分入業務時,其再保險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及合理性,並反映各項 ... 財產保險業之原簽單業務於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後,不得以任何臨時再保或分保方式 ...
- 5再保險與轉再保險 - Winkler Partners
通常將原承保之保險風險轉分給其他(再)保險人者,稱為分出業務;而相對地,承保該原保險人因原保險契約所承擔保險風險之業務者,則稱為分入業務。 二、再保險制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