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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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焦點判決| 元照出版
關鍵詞:次承攬,原定作人,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 ... 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 2何謂次承攬? - 玉鼎法律事務所
Q:何謂次承攬? A:承攬契約著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因此除當事人間有約定不得轉由第三人完成工作外,承攬人得將所承攬之工作轉給次承攬人來完成,此即所謂次承攬契約。
- 3【#民法導讀】承攬人向次承攬人求償應承擔原定作人之與有 ...
在次承攬之場合,已完成之工作物通常轉交原定作人使用。倘次承攬人提供之工作物有瑕疵致生損害,而原定作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 ...
- 4次承攬人的與有過失抗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判決
倘次承攬人提供之工作物有瑕疵致生損害,而原定作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原定作人向原承攬人(即次定作人)請求賠償,原承攬人得抗辯原定作人與 ...
- 5民法§51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