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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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93年01月09日 修正日期: 民國99年01月08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90001344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應回收廢棄物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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