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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說明:
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存會備查)
文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3年1月9日環署廢字第0930002461A號
收文:
本會收文文號第00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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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函
主旨: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 2Untitled
主旨:「應標示回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 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 一項、第三項、第七項及第二項附圖二,業經本署 ...
- 3「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 ...
主旨:預告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及第二項附圖二草案 ...
- 4法規內容-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 ...
法規名稱:,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93 年01 月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99 年01 ...
- 5廢棄物清理法§19-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