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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民國98 年06 月1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0 條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92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98年06月1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3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檢視現行法條 第292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348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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