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停車位(Legal Parking Space) - 法律-筆記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定停車位(Legal Parking Space) · 樓地板面積 · 設置標準 · 樓地板面積 · 設置標準. 跳到主要內容 法定停車位(LegalParkingSpace) 分類: 民法 民法物權 區分所有權 法定停車位係依據建築法規,必須設置之停車位,得設於基地、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一層或地下室,法定停車位也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公共設施,使用上並不具獨立性,性質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的「共用部分」。

法定停車位並無獨立產權,且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僅得讓與區分所有人(該大樓所有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法定停車位之區分所有人專用權得對抗區分所有權之特定繼受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

就權利登記而言可分為「大公」及「小公」。

若採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共有專用,住戶以取得「共有分管協議書」或於規約中登記某車位由某住戶專用;若採小公,則由合議由部分用戶共同持份,通常持份比例與住戶擁有的停車位比例相同。

下表為法定停車位的設置要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參照 類別   建築物用途   都市計畫內區域   都市計畫外區域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第一類   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二類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三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三類   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二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四類   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五類 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說明: (一)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造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

(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

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減設表列規定之三輛停車位。

(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    1.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且停車空間數量達表列規定以上。

   2.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

(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物權 區分所有權 留言 感謝大家的造訪,如有建議或勘誤,歡迎使用留言功能通知我們。

熱門文章 法學英文-一般法學(LegalEnglish-General) 法治國原則(ruleoflaw)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單獨行為 吸收關係 體系解釋 單純高權行政(schlichthoheitlicheVerwaltung) 準物權行為 法學英文-刑法(LegalEnglish-Criminallaw) 客觀處罰條件 標籤 一般法律原則 上訴 上訴通則 不完全給付 不純正競合 不起訴處分 不當得利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中央法規標準法 內亂罪 公文 公司分割 公司合併 公司法 公司負責人 公司清算 公司設立 公司債 公司解散 公共危險罪 公私法區分 公物 公開收購 公積 分則 反致 支付工具 支票 支票種類 代理 代理人 占有 外國裁判效力 外患罪 本票 本票種類 民事訴訟法 民法 民法物權 民法債編 民法親屬編 民法總則 民訴理論 民訴程序階段 犯罪要件 犯罪要件-分類 犯罪要件-罪責 犯罪要件-違法性 犯罪要件-構成要件 犯罪階段 犯罪類型 立法技術原理 立法程序與技術 立法漏洞 再審 刑事訴訟法 刑法 刑法分則 刑法用語 刑法效力 刑訴當事人 刑罰科處 刑罰執行 刑罰理論 刑罰種類 刑罰論 地之效力 扣押 自白法則 自然人 行政作用 行政法 行政執行 行政處分 行政裁量 行政種類 行政關係 行為能力 住居所 告訴 妨害公務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國交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農工商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扶養 抗告 沒收 私法規定類型 兩合公司 協商程序 定金 所有權 承兌 承兌種類 拘提 法人 法人設立 法令名稱 法例 法制原理 法律行為類型 法律事實類型 法律解釋 法案草擬 法院 法條種類 法條競合 法規用語 法規詞語 法規適用 法學英文(LegalEnglish) 法諺 物之瑕疵 物之種類 物權 社團 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 附則 侵占罪 侵權行為 保安處分 保險法 契約 契約確保 契約類型 背書 背書種類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時之效力 時效 校核 案件單一同一 海商法 特別股 純正競合 起訴 送達 逃脫罪 偵查 偵查開始 偽造文書印文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貨幣罪 偽證及誣告罪 動產所有權 勘驗 區分所有權 國私緒論 國家種類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國際海洋法 強制處分 條文構造 條件 殺人罪 清償 清償地 票據行為 票據性質 票據法 票據瑕疵 第二審 第三審 脫逃罪 船舶所有人責任 被告 通常救濟程序 報酬 提出 期日期間 無因管理 無限公司 無效 發行新股 給付義務群 裁判 訴訟原則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傳喚 傳聞法則 債之保全 債之效力 債之移轉 債之發生 債之標的 債務不履行 傷害罪 匯票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 搜索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會計 毀損罪 罪刑法定原則 資本三原則 運送契約 違約金 違憲審查 酬勞 對質詰問 管轄 輔佐人 審判程序 數據看世界 緩起訴處分 賭博罪 憲法 憲法一般原則 憲法類型 舉證責任 遲延 遺棄罪 檢察官 總則 瀆職罪 簡式審判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證人 證券交易法 證據 證據保全 證據種類 證據導論 關係企業 競合 贓物罪 辯護人 權力分立 權利主體 權利行使 權利類型 權利變動 竊盜罪 UNCAT 顯示更多 顯示較少 總網頁瀏覽量 文章分類 民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憲法 行政法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 票據法 保險法 海商法 法學英文 國際法 國際私法 立法程序與技術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