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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停車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建築物依其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而必須附設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俗稱法定停車位),若該建物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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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15Fri201611:40
什麼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消費者如何辨識所購買的停車位?
停車空間屬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等3種,茲說明定義如下:
(一)法定停車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建築物依其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而必須附設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俗稱法定停車位),若該建物的空間不足,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1規定,可與其他建築物合併檢討集中留設。
上述必要留設的停車空間,稱為法定停車空間。
(二)增設停車空間: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於建築法令容許範圍內,自行增設的停車位。
(三)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增加容積的獎勵,以鼓勵業者增加停車位的供給,以解決停車位問題,故依各縣市政府訂頒的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而設置的停車空間。
又停車位以有無利用機械輔助,可加以區分為機械式停車位與平面車位。
所稱機械式係指須以機械移動進出者;而平面車位則指利用建築物的樓地板平面供停車使用的空間。
除上述停車位的分類外,依地政機關產權登記的方式加以區分,僅可分為有權狀或無權狀兩種,但登記方式無法顯示停車位的屬性,消費者仍須檢視建築執照暨其設計圖上的標示。
出處:內政部網站http://www.moi.gov.tw/
共用登記不得單獨買賣,僅能轉售共有者
如果您的停車位屬於法定停車位,由於性質都屬於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在所有權上,登記的方法約有下列三種:
一、登記在區分所有權登記謄本的公共設施部分,另外編列「附屬建號」登記,例如「附停車位」
二、計算所購買的車位應有部分面積,併入登記於專有部分面積內
三、以區分所有建物的公共設施持份比例,增加車位面積的方式登記
這三種登記方式,以第三種方式最為普遍常見;第二種方式將車位與專有部分面積加總未予區分,則容易造成認知與解釋上混淆而明顯不妥;而第一種方式標示最為明確,權利義務容易釐清認定,最為妥適,亦為目前車位登記實務的趨勢。
但不管是登記哪一種類型,法定停車位按其性質都是屬於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不得與主建物(或專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也不得讓售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外,亦不得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特定人專用。
」也就是說,因為是屬於共同使用的的部分(也就是所謂的公設),因為是共有的,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公設的所有權有隨著移轉,大樓住戶對於公設部分是可以約定由個別住戶使用(如停車位),但是不能和所有權分離而單獨買賣。
這並不是說「法定停車位不得買賣」,因為當公設移轉或調整該建物的其他住戶所有時,就不受上述的規定限制。
所以,若是這一類型的停車位規範下,想要出售停車位,就只要找同一社區的住戶,亦可進行停車位單獨買賣的交易。
獨立產權則可自行處理
如果您的停車位是建築物依法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這類停車位可以用公共設施或是獨立產權方式登記,若停車位的設置是在建築物的共同使用部分(即公共面積),則所受的法令規範就和法定停車空間相同,是不能隨意自己獨立買賣的,但變通的方式也相同;假如不是設置在建築物的共同使用部分,而已經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也就是所謂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當然可以獨立處分、移轉或設定負擔,其中部分車位甚至經戶政機關編列門牌號碼,這類的停車位可以分別以共有方式取得所有權,並得以分管契約方式特定其區域,停車位若是屬於這一種,就可以獨立買賣,甚至編列門牌號碼。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由於獎勵停車位有必須提供公眾使用的限制,有就是說任何不特定人均可使用,在買賣時一定要明確告知買受人停車位的性質,以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糾紛。
而就上述所言,無論是「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或「增設停車位」均屬於法有據,一般人是不能隨意自行增畫停車位的,就算是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效力,有是不得擅自違規增劃停車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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