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產物保險-續保作業專區 - 新光幫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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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續保會依照前一年(次)投保內容產生新的報價,各險可能會因費率調整或必
要因素而影響保費;若需要調整投保內容或保額必須重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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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告知事項&注意事項
保單條款
新光產物保險-個資公告-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2項、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一、蒐集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O九O)。
(四)行銷(O四O)。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電話號碼、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
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所為之通報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3條及第20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您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給付。
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www.skinsurance.com.tw,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本公司0800-789-999。
本告知事項若有更新時,以官網公告版本為準。
壹、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事項一、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建立電腦系統平台連線,並同意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三、本人已審閱並瞭解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貳、本公司聲明事項※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如對貴客戶之資料有所疑義時,將不定期聯繫確認,敬請配合協助。
參隱私權聲明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秉持落實保護個人資料及管理措施,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及保障每位個人資料當事人之隱私權,避免任何個人資料受侵害,並持續運作及改善個人資料管理流程,特此公告聲明隱私權保護政策(以下稱本政策),請詳閱以下本政策相關內容。
本政策之適用範圍,包括本公司如何處理使用者使用網站服務時(例如:線上投保試算)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及本公司如何處理本公司與關係企業及廠商合作時蒐集之任何個人資料。
本政策不適用於本公司以外的公司,亦不適用於非本公司所僱傭或管理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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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蒐集之客戶資料將依法於特定目的及相關法令規定範圍內嚴密保存於本公司資料庫中,並僅做適當合法相關之處理;僅有於授權範圍內人員得依本公司授權管理規範下取得或使用資料。
三、本公司會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性及正確性,並隨時依規定進行必要更新 1、本本公司採用嚴格措施來保護使用者個人資料,為了防範未經授權的存取、洩露、竄改、毀損及維護資料的正確性,以及確保資訊之適當運用,保存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資料庫均已接受妥善的維護,並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且運用安全的軟硬體設備進行資料的傳輸及建立防火牆機制,以防止使用者資料遭到非法存取外,並依相關內部規範執行安全維護計劃具體措施,按業務權責嚴格限制未經授權人員接觸或使用。
2、本公司的人員均接受過完整之資訊保密教育訓練,充分瞭解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洩漏是本公司及其人員的義務;如有違反者,將受公司內部規定之懲處及負擔法律責任。
3、如因業務需要,有必要委託第三方合作廠商提供服務時,本公司亦會嚴格要求其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且採取必要檢查程序,以確定其確實遵守符合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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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時,本公司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為了提供當事人更多服務或優惠,本公司須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始得提供其個人資料予本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合作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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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已瞭解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將交由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公司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三、本人已充分瞭解所交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並以保障為投保目的。
四、本人已充分確認欲投保之險種、保額與保費支出與自身實際需求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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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已評估自身收入、財務狀況、職業、健康狀況與保險費之負擔能力及保險金額的相當性。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須知(財產保險)一.本投保須知適用於本公司所販售之各式財產保險商品:包括汽車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工程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等保險商品契約。
二.本網站已主動提供保單條款全文或連結供要保人閱覽及逐項說明本投保須知內容予要保人知悉,請務必詳細閱讀以確保本身之權益,如本網站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相關事項,若有違反告知義務時,本公司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保險契約係最大誠信契約,故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不得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若因此以致減少本公司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時,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本公司有解除契約之權,同時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無須返還已繳交之保險費。
四.貴客戶對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及終止方式:(一)權利行使:發生於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理賠相關文件予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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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約變更: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方式向本公司辦理變更保險契約。
(三)契約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契約規定時,他方得解除之:保險契約依法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除另有規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五.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本公司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規定承保並收取保險費;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依承保責任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本公司免費理賠電話:0800-789-999六.貴客戶於繳交保險費外,無須另繳交其他費用或違約金。
七.本公司保險商品皆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並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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