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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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義務這個概念可以用以說明上述善的意志的概念。
也就是說, 一種行為是否有道德價值(是否為道德或是否屬善), 全在於它是否是“出於義務”。
康德認為道德行為必須出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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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教育哲學
姓名:鄭羽玲
系所:外文所研二
學號:G931202
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
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是一位著名的哲學家。
他所著的、、三大巨著奠定了德國古典哲學的基礎。
康德於一七二四年出身於東普魯士的哥尼斯堡,他不僅是德國古典哲學的創始人,更是一位誨人不倦的教師。
康德的道德思想,主要呈現在”道德形上學的基本原理”以及”實踐理性批判”二書之中。
然而在一些非倫理學方面的著作中,也直接或間接地涉及某些倫理學問題。
以下將就康德的道德哲學內涵,以及其道德教育思想內容加以探究。
一.康德的道德哲學內涵
1.人性觀
康德對人性採取折衷的看法,也就是“人性無善惡”,他認為如果以二分法將人的行為分為“非善即惡”或“非惡即善”,這是犯了邏輯的謬誤。
康德強調,人在道德上之善惡取決於意志的選擇,他曾說:「道德法則決定意志,符合法則的行為本身即是善的」,反之,若選擇不符合法則的行為則為惡。
人之所以為惡,是因為未能遵從道德法則而然。
此外,康德認為,人類有趨善或趨惡兩種傾向,善的傾向是由學習而獲得的,惡的傾向則是由個人自己所招致的。
從行為來說,人人皆有趨惡的傾向。
然而康德主張後天的環境可以使人變善或變惡,教育的功能乃在引導人性朝著善的方向去發展,他又說:「人只有靠教育才能成人,人完全是教育的結果」。
人性既無善惡之分,習於善則善,習於惡則惡,因此,後天的教育環境對於人性的薰陶具有很大的影響力。
2.自由意志
康德所謂“意志”,是指純粹意志而言,而不是我們日常語言所指的那個意志。
他也將意志與意念作了區別。
意志是純粹的,而意念則與經驗混雜著。
意志不直接指涉行為,只有意念才直接指涉行為,意志所指涉的是意念。
當意念由意志所決定時,這樣的意念便是“自由的意念”。
意志即實踐理性,沒有機動力,而意念則為機動的。
意志的原則為一客觀的道德律,而意念原則為主觀的格準
(maxim)—主觀的立意原則。
意志為立法者,而意念則為執法者。
康德認為當一個人論及道德時,一定要先肯定有自由,若無自由,道德便不可能。
自由是道德的要素,意志自由是以理性為基礎,凡有理性者,
必然有自由。
意志的自由與自為立法是“自律的”,彼此是交互的觀念。
自由與個人的利益無關,唯一的利益是自由行動的理性利益,而理性是普遍的,自由是脫離感官誘惑的獨立抉擇,也是對義務的接受。
3.善的意志
康德在“道德形上學的基本原理”一書中指出只有“好的意志”才是無限地好;在世界以內或以外,除了好的意志之外,
我們不能存想任何無限地的東西。
所謂無限地好,是指“在任何情形下皆是好”的意思。
這裡所指的好是指善而言。
康德認為一切善的事件皆源於“善的意志”。
也就是說,當我們考究一種行為是否屬於善時,我們必先考究它的動機(意志)是否屬善,若動機不良,則其行為不可稱為善。
善的意志可以視作善的動機,一種行為所以屬善,是因為其動機為善,
也是因為善的意志才能使行為成為善的行為。
因為康德認為對行為善惡的判斷,是內在動機而非外在的行為結果。
他曾經說:「一個善意之為善,非因其所生之結果,
非因其能達到預想之目的,只因其為善之意向」。
他又說:「
一種行為..的道德價值,非從行為所達到的目的而生,乃從決定行為的意志原則,不管行為所達到的目的」。
4.道德義務
Duty這個字在中文可以是“責任”或“義務”,所謂義務心,即是當天理與人慾衝突時,不得不順天理而制人慾的一種感覺。
道德義務這個概念可以用以說明上述善的意志的概念。
也就是說,一種行為是否有道德價值(是否為道德或是否屬善),全在於它是否是“出於義務”。
康德認為道德行為必須出自義務,才有道德的價值。
他說:出於義務的行為,
它的道德價值非源於要達到之目的,而是來自決定行為的格準。
因此,
它的價值不在於行為對象之實現,而只在於導出行為的意願原則,而無需顧及欲望的任何對象。
也就是說,出自義務的道德行為,是不受任何愛好或利己心的驅使,純粹是出自義務自身;由義務而出的行動是排除個人之喜好,所以出自義務的道德行為是出自善意本身,自善意出發的道德律,才具有絕對的善。
因此康德認為道德的實踐是基於義務心的驅迫,依義務心的驅迫而行才具有道德的價值。
只有實踐義務才可看出絕對的善,如果是為了獲得快樂或幸福而行動,則是有所為而為,如此不能稱之為善。
5.無上律令(絕對命令)
康德認為行為的命令有兩種:一是絕對命令,又稱為無上律令,是無條件的。
絕對命令是遵從實踐理性的命令,受這種命令規範的行為,除行為本身之外,沒有任何其它目的。
康德以為,道德之所以成為道德,也是在於它具有先天性,普偏性和必然性,欲達到此一標準,必須求之於先天的理性準則,也就是道德的絕對命令。
我們的行為必須符合道德法則,道德法則乃是自律意志形成的一種格準,是應然的,自身即是目的,不帶任何條件。
道德法則與出自義務的概念有必然的關係,必須純就義務而生,為道德而道德,為義務為義務。
另一是假言命令,是為追求某種目的的命令。
受這種命令規範的行為,不是服從理性本身,而是受某種目的支配,也就是他律的概念。
例如,假使要得到獎賞,就應該服從父母的命令。
6.道德法則是先天的、普遍的和必然的
康德用五個論證來證明這個論點。
前兩個是在證明道德律不能從經驗而來,後三個則在證明道德律是先天的。
(葉重新1985:20)
第一,在經驗中不易找到義務的實例,雖然有很多行為是依義務的命令而行的,但是它們不一定是出自義務,所以是否有道德的價值,不無商榷之處。
第二,吾人不易在經驗中找出一個完全建立在道德的理由及義務概念上之行為實例,也是不能的事。
第三,
理性雖獨立於經驗之外,卻能命令實現發自義務的行為。
第四,道德是普遍有效的,它不只在偶然的條件下才有效,而是對一切理性者都是有效的。
第五,
吾人不可以實力來求取道德,因為實例自身要先依道德原則來判斷。
而人之所以不能純然為義,並不是天生的不能為善,而是因為其善意(良知)被感性的私欲所蒙蔽之故,若人肯不安於私欲的糾纏,衝而破之的話,他為時可純然為善的。
7.上帝的存在與靈魂不滅
康德認為:「上帝存在是純粹理性的實踐基礎」。
又說:「道德的必然性需假定上帝的存在上」。
因此,在道德認知上,康德藉上帝的存在的假定來說明道德的肯定性。
至於靈魂不滅,康德也將它視為純粹理性的實踐基礎。
在實踐上,至善只在靈魂不滅的假定下才有可能。
康德之所以假定上帝的存在與靈魂不滅,是因為他看到世上的道德與幸福並不一致,有時有德人反而蒙禍,失德的人反而得福。
康德想道德與幸福既不能調和於現世,只有調和於另外一個世界。
根據以上所述,我們可將康德的道德哲學思想作個總結:
1)善意是道德判斷的主體,善惡以行為動機來判斷,重動機而輕結果:康德說:一個善意之為善,非因其所生之結果,非因其能達到預想之目的,只因其為善之意向。
2)善是依照道德或義務心而行動,是義務的行為,具有先天性、普遍性與必然性。
3)康德認為人能有認知善惡的能力,是靠先天的理性,是一種先驗的形式。
4)康德認為實踐道德權威是出自義務心的驅使與意志的自律。
二.康德道德教育思想的內涵
康德很重視道德教育,在其所著的〈教育學〉一書中實踐教育部分就是屬於道德教育,他以為這種教育是教人如何作人,即人格教育,其目的在於教導人使其知道如何立己,如何在社會上為人處事,發展自己的個性。
實踐教育的最終目的在以“格準”的自律法則來達成品格的陶冶。
對於品格的陶冶,康德認為在學藝和技巧的學習方面,必須虛心、誠實。
其次,謹慎的態度也與養成道德品格有密切的關係。
因此他主張要訓練兒童遵守規則,遵守規律就能懂得自制,克制慾望,服從理性,培養良好品格。
康德也認為服從可以培養品格,自動的服從更為重要。
康德還以為立志對養成品格是相當重要的,立志貴乎有恆,若無恆心終至一事無成。
此外,康德也以為建立道德品格的基礎,須以良好品行者作為模範,藉以培養兒童的義務心。
談到康德對獎懲的看法,由於他認為道德良心是自律的,不是他律的,所以他不贊成學校的訓導工作採取獎懲的辦法,因為這樣會降低道德的尊嚴,使個人成為他律的人。
他認為道德律的培養,不可使善惡和賞罰發生關聯。
道德教育應使兒童明辨是非善惡,要想建立道德,當先放棄懲罰。
雖然康德不贊成獎懲制度,但是他認為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獎懲也有其優點。
康德說:學生違反校規必須受罰,但罰必須得當。
康德所謂罰罰,包括身體的、道德的與自然的懲罰等三種。
然而他認為施行體罰必須十分小心,否則被罰者容易養成奴隸性,他強調最好少用身體的懲罰,以免引起受罰者的反感或自尊心受損。
康氏比較喜歡採用道德或自然的懲罰。
所謂道德懲罰是在當事人不服從時,吾人故意不滿足其慾望,這種懲罰能助長德生,所以是一種最佳的懲罰方式。
而自然懲罰則是讓對方做錯事之後,使其自己承受錯誤的後果。
透過上述對康德道德哲學的整理,進而延伸探討其道德教育思想,使我們對於康德的道德哲學理念以及在道德教育上的應用有所認識。
同時,對於日後實際教學上對道德教育的實施也有深刻的啟示。
參考文獻
Kant,Immanuel著,牟宗三譯註
(1983),《康德的道德哲學》,台北市:學生。
鄺芷人(2004),《康德倫理學原理》,台北市:文津出版社。
葉重新(1985),〈從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論我國的道德教育〉,《中華文化復興月刊》,第18卷第61期,頁19-24。
王欣宜(1997),〈康德道德思想對目前國小道德教育之啟示〉,《教育研究》,第5期,頁33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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