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 玉鼎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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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酬給付義務:承攬契約為有償契約,定作人應於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後給付報酬。
2. 工作協力義務:工作需定作人始能完成者,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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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Q: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A:
1.報酬給付義務:承攬契約為有償契約,定作人應於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後給付報酬。
2.工作協力義務:工作需定作人始能完成者,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負協力義務,若定作人未於期限內為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向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
3.危險負擔:一般的承攬契約之材料係由定作人所供給,定作人對於材料之毀損滅失需自行負擔。
4.終止權: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應負起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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