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 玉鼎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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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酬給付義務:承攬契約為有償契約,定作人應於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後給付報酬。

2. 工作協力義務:工作需定作人始能完成者,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 ... 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承攬篇 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Q: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A: 1.報酬給付義務:承攬契約為有償契約,定作人應於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後給付報酬。

2.工作協力義務:工作需定作人始能完成者,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負協力義務,若定作人未於期限內為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向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

3.危險負擔:一般的承攬契約之材料係由定作人所供給,定作人對於材料之毀損滅失需自行負擔。

4.終止權: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應負起損害賠償之責。

Sharethis: 其他QA 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 承攬人之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的抵押權人? 承攬人之抵押權 何謂製造物供給契約? 承攬契約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 ×  忘記密碼? 請輸入您註冊時的帳號及E-mail,系統將發送密碼到您的E-mail! 帳號 E-mail* ×  聯絡我們 姓名* 電話* E-mail* 留言* 驗證碼(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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