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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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失能: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嚴重失能,應符合 ... ::: 首頁 業務專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法令規章 給付法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分享 facebook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小字級 中字級 大字級 業務專區 勞工保險 勞保簡介 承保業務 給付業務 保費業務 紓困貸款業務 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 勞保年金 法令規章 常見問答 書表下載 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簡介 承保業務 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 保費業務 宣導資料 法令規章 常見問答 書表下載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職保簡介 納保對象 給付保障 保費業務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 宣導專區 法令規章 常見問答 書表下載 其他機關相關連結 勞工退休金 勞退新制簡介 適用對象 申報作業 繳納作業 請領作業 個人專戶 法令規章 常見問答 書表下載 墊償制度 墊償制度簡介 提繳業務 墊償業務 法令規章 常見問答 書表下載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簡介 納保計費 保費繳納/年資 各項給付 宣導資料 法令規章 常見問答 書表下載 農民保險 農保簡介 承保業務 給付業務 保費業務 宣導資料 法令規章 常見問答 書表下載 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退休儲金簡介 適用對象 申報作業 繳納作業 請領作業 宣導資料 法令規章 常見問答 書表下載 老農津貼 老農津貼簡介 申請業務 排富試算 183天試算 宣導資料 法令規章 常見問答 書表下載 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 產檢假薪資補助 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0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1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勞保失能標準)第二條、第三條附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請領失能年金,失能程度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完全失能: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嚴重失能,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三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三、部分失能: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依勞保失能標準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條之一及其相關規定所定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辦理。

第四條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項目,請領本法失能一次金,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依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計算之。

前項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日數如下: 一、第一等級:一千八百日。

二、第二等級:一千五百日。

三、第三等級:一千二百六十日。

四、第四等級:一千一百一十日。

五、第五等級:九百六十日。

六、第六等級:八百一十日。

七、第七等級:六百六十日。

八、第八等級:五百四十日。

九、第九等級:四百二十日。

十、第十等級:三百三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二百四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一百五十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九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六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四十五日。

第五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綜合評估,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能一次金:全部失能狀態核定之失能等級,較原已局部失能之失能等級提高。

二、失能年金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一)全部失能狀態核定之失能等級,較原已局部失能之失能等級提高,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失能程度。

(二)全部失能狀態核定之失能項目較原已局部失能之失能項目增加,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失能程度。

第六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於請領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一次金後,再因職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失能給付: 一、失能一次金:按失能程度加重前後之失能等級,依各該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之差額計算發給。

二、失能年金: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領取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請領本保險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再因職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按其評估後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年金給付。

但失能程度仍符合原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繼續發給原領年金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未加入本保險前或停保期間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加保後因職業傷病致身體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失能給付: 一、失能一次金:按失能程度加重前後之失能等級,依各該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之差額計算發給。

二、失能年金: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依第四條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項第二款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診斷失能當月之本法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之。

第八條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保險人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逕予退保: 一、經核定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1 文字客服 TOP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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