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撞到對方或被撞不代表我沒肇事責任| 指傳媒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民眾發生車禍時,常說「我沒和對方發生碰撞,是對方自行摔倒」、「我是被撞的」等,而且常以為這樣就沒有責任。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為(例如變換車道或變換行向不當)導致對方煞避不及,無論有無碰撞、或是被撞,仍應負責。

據裁決所統計,103年1至8月的705件鑑定案例中,有24件是肇事者與受害者未碰撞,但肇事者仍有責,這其中有20件是因肇事者有變換車道或變換行向不當之行為,其他4件則係直行狀態但未依規定讓車(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倒車未注意後車、駛入對向車道、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受害者失控而發生事故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