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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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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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以下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身障管理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與就業促進補助、定額進用差額補助
費稽收、雇用獎勵、庇護性就業獎助推展、庇護工場許可管理、職業
重建綜合業務與身心障礙機構與團體方案補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收支管理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處分等事項。
二、身障輔助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
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等事項。
三、外勞檢查課:仲介外國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外籍勞工之申訴、
檢查、管理、生活照護服務訪視及權益維護等事項。
四、外勞諮詢課:外籍勞工之入國通報、爭議協調、庇護安置及離境驗證
、法令諮詢與宣導、文化活動之推廣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管理師、社會工作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及書記。
第五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編制表
第十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第十一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
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動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動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勞動局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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