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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自古希腊以来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概念。
正义是普遍性的还是特殊(地方)性的,这也历来是一个政治哲学所争论的焦点问题。
普遍主义的正义观认为 ...
龚群:罗尔斯与社群主义: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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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群
正义是自古希腊以来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概念。
正义是普遍性的还是特殊(地方)性的,这也历来是一个政治哲学所争论的焦点问题。
普遍主义的正义观认为正义具有不受任何共同体制约的正当性,它不受任何时间地点的限制,普遍适用于所有社会和历史时期,适用于任何时代背景下的任何人。
自由主义多半持这样的观点。
然而在社群主义看来,普遍主义的正义观是一种理论幻象,它认为正义受到地方性的共同体的限制,因而必然是特殊的、地方性的。
一、罗尔斯的普遍主义正义观
当代自由主义的正义论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
罗尔斯的思想可分为以正义论为代表的前期,和以政治自由主义为代表的后期。
前期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
罗尔斯的理论是一种正义理论,正义这一概念在他的理论中具有极端重要性。
那么,这是一种怎样的正义理论呢?这是一种制度正义论,它诉诸的是个人权利。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优雅和简洁,只要它不正确,就必须对此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也必须要加以改造或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Rawls,1971,pp.3-4)
自从古希腊以来,正义这一概念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其涵义是十分不同的。
如在古希腊的智者那里,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而在柏拉图那里,社会正义就是人们在自己的位置上各尽其责而不僭越;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社会全体的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那么,罗尔斯的正义是什么?罗尔斯的正义观实际上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即个人的平等自由之上的,正如罗尔斯上述引文所说:“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这种自由平等是以任何借口也不能侵犯的,它是一种神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罗尔斯正义观的核心内涵。
正义诉诸个人权利,表明了罗尔斯对自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传统的继承。
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传统把个人权利置于其政治哲学的中心地位。
古典契约论认为,公民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他们需要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一个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的存在就没有合法性。
因此,正义之根基在于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这对于自由主义是不言而喻的。
所谓个人权利。
也就是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权利观念是自古希腊以来的一种规范观念:“我在这里强调一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观念是一个规范的观念,它是由我们的道德思想和政治思想及其实践所确定的,也是由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加以研究的。
自古希腊以来,在哲学和法律中,人的观念一直是这样的,即人能够参与社会生活并在其中扮演某种角色,从而能够履行和遵守它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将社会视为一种公平合作体系,与其相对应,一个公民就是能够终身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人。
”(罗尔斯,2002年,第39-40页)罗尔斯依据政治哲学史和道德哲学史,指出人的自由平等性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意义上,人又具有一种超越性的自由平等的本质特性。
只是这种特性没有在人类历史的某些社会阶段的制度上体现出来,如奴隶制。
罗尔斯的正义观恰恰是要奠基在人的这种最根本特性上,而这样一种根本特性是超越性的,是不受任何社会制度或社会环境限制的。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强调他的正义是普遍主义的,而不是特殊主义的或地方性的。
把正义建基于个人权利之上,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最深层的哲学依据。
考察这一点,可以为我们理解罗尔斯的契约论提供一个理论进路。
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点在于“原初状态”说。
“原初状态”说就是罗尔斯的契约论,这个契约论的特点是设置了一个“无知之幕”。
罗尔斯以无知之幕来屏蔽掉个人的所有特殊信息,从而使得所有进入原初状态中的人都是拥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的个体。
从这样一个原点出发,罗尔斯推导出所有进入这个原初状态中的人都会选择他所荐举的正义两原则。
也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所有像他所设想的人那样都会同意的原则。
这里要注意的是,罗尔斯没有说这些人是处于某种共同体之中,处于某种社会背景之中,而是说他们没有任何个人信息,只具有人类社会的一般信息。
(Rawls,1971,pp.137-138)从这样的背景中得出的正义观当然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正义观,因为这种正义观并非来自某种社会背景、来自某种社会结构。
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全书结尾处说: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审视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就是把它放在普遍的形式中来考察,即不仅从全社会而且从全时态的视域来审视人的境况。
永恒的视域不是一个从世界之外的某个地方产生的视域,也不是有关一个超越的存在物的观点;宁可说,它是在世界之内的有理性的人们能够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情感形式。
一旦人们接受了这种思想和情感形式,无论他们属于哪一代人,他们都能够把所有个人的观点融为一体,能够达到那些调节性原则”。
(ibid,p.587)这样一种从原初状态中所得出的正义原则,无疑是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原初状态作为罗尔斯理论的出发点,并不意味着某个特殊的社会,而是一种抽象掉了所有特殊信息的状态。
这种状态实际上是一种平等自由的状态。
在这种平等自由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以及每个人的选择都得到了尊重。
在这样一种状态中,人们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并非是哪个真实社会中的原则,而是一种一般性的规范性观念或规范性标准,因而适用于评价所有人类社会,可以看作是具有超越性和普遍性的。
二、社群主义的特殊主义正义观
罗尔斯的普遍主义正义观遭到社群主义的强烈批评,社群主义者麦金太尔、沃尔泽以及桑德尔,分别从不同视域提出了他们的特殊主义的正义观。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正义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中的正义并不像罗尔斯所想象的那样,是普遍的、永恒的。
任何个人都是从属于一定的共同体的,共同体的特性决定了个人的特性,也决定了正义的特性。
正义并非是超越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而是为一定社会背景结构所决定的。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之后,麦金太尔作为自由主义的主要反对者,不仅在他的《德性之后》中对罗尔斯的正义论与诺齐克的正义论进行了批判,而且不久后又出版了《谁的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
从这一书名就可看到,麦金太尔并不认为有那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义观。
首先,麦金太尔从荷马的正义观开始,对于西方思想史上出现过的诸多正义观进行了全面考察。
通过这些考察得出结论:不可能有一种包打天下、对全部人类历史各个时期都有效的正义观或正义原则。
(麦金太尔,1996年,第13-56、125-175、270-278、404-424页)其次,麦金太尔认为,这些不同的正义观或正义原则,通过西方思想的诸多传统而进入到现代生活,因此,现代社会生活中有着许多相互冲突而不可通约的正义观念。
例如,有些正义观把应得的概念作为中心概念,另一些则根本否认应得与正义概念的联系;有些正义观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另一些则求助于功利概念。
(同上,1995年,第14页)“而且,具体体现这些对立概念的各种对立的正义理论,在对正义与人类其他善的关系、正义所要求的平等类型、执行正义的范围和正义考虑所与之相关的个人在没有一种上帝法则知识的情况下正义的知识是否可能等问题上,也各执千秋。
”(同上,1996年,第1-2页)
在麦金太尔看来,人类社会越是往后,正义的观念也就越是多样。
这是因为,一定的人类社会结构、一定的人类共同体,都将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不同的社会和历史实践的发展阶段会产生出不同的正义观念。
这些观念或原则又都进入到一个绵延不断的思想和文化传统之中而被传承下来。
因此,回溯到那些正义观念和原则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环境,我们就会发现,只有在那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才会产生那样的正义观念。
(同上,第457页)如在荷马的时代,具有等级制的英雄社会以及社会和宇宙相统一的秩序结构,是荷马的宇宙正义观念产生的思想与社会背景。
麦金太尔指出,在荷马史诗中,正义这一概念的使用预设了一个前提,就是宇宙有一种单一的基本秩序。
这一秩序的最高统领者是宙斯,而地上的统领者则是诸王公。
宙斯与人间的君王所支配的秩序,乃是一种按等级秩序化了的社会规则构成的秩序。
在荷马的意义上,整个宇宙是一个共同体。
然而,这个共同体在荷马之后就分解了。
不同的城邦有不同的正义,究其原因,在于不同的城邦是不同的共同体。
因此,荷马的正义观虽然是包括宇宙自然与人类社会的普遍正义观,但它仍是一种地方性的正义观,它体现的是一种单一的宇宙结构。
(同上,第19-20页)关于苏格拉底之后的西方思想界,麦金太尔注意到不同的思想家各自的特色,以及传统在不同思想家之间的延续,但他同时也强调这些不同的思想家所处的时代与社会特征,对于他们的正义观的作用与影响力量。
例如,阿奎那虽然对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有着明显的继承,但却是从宗教神学的立场进行的,这表明了他背后的共同体的特色,如他认为,与正义相关的那些德性,最重要的和首要的是以宗教仪式表现出来的对上帝应有的态度。
(同上,第274页)麦金太尔把西方的正义传统分为四大类: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托马斯主义的传统,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传统,以及现代自由主义的传统。
亚里士多德的传统在城邦政治环境与学园派的学术环境中得到成长;奥古斯丁传统在宗教与世俗共同体中得到繁荣;苏格兰启蒙运动在其特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中形成。
(同上,第293-302、338-341页)自由主义作为对传统的反叛自身成长为一个传统。
这些传统之间并非是不相干的,而是相互影响的。
(同上,第457-460页)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普遍主义的正义观的深层基础是个人权利概念。
麦金太尔则从历史考察出发,提出权利概念本身是一个近代以来的概念;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的语言中,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权利”的概念。
因此,断言存在权利就像断言存在魔力或独角兽一样是荒谬的。
他说:“恰如所谓功利概念一样,自然的或人的权利不过是一种虚构,不过是一种具有高度特殊性质的虚构。
”(同上,1995年,第9页)如果权利概念的确像麦金太尔所说的那样,完全是一种虚构,那么,罗尔斯建立在权利概念基础上的正义观念也就不过是一种虚构。
可以说,麦金太尔认为权利概念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合乎事实的,但他由此而完全反对权利观念则是错误的。
麦金太尔对权利概念的否定招来了人们的猛烈批评,因而他在写作《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时,有意回避了相关内容。
这表明他已经意识到了完全否定权利概念的错误。
不过,麦金太尔提出权利概念的历史性是正确的。
罗尔斯的问题则在于,他把他的正义论建立在一种历史性的概念和观念上,却认为这样的正义观是永恒的。
社群主义的另一代表人物沃尔泽则从成员资格的意义上,强调任何正义原则都只对共同体的成员有效。
如果一个人没有获得该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他就不可能享有依据正义所要求的权利。
沃尔泽是在政治国家的意义上来看待共同体的。
这样一种共同体对于其成员来说,最为重要的善就是其成员资格。
如果没有成员资格,他就是一个外邦人,一个无从享有正义资格的人。
因此,共同体的边界就是其正义的边界。
只有当具有成员资格或同胞资格(成员资格的延伸)的人在共同体的地理边界之外发生危害而需要寻求保护之时,正义才可以延伸到其边界之外。
成员资格在外邦人或没有成为其成员的移民那里最明显地表现出差异来。
一个得不到其共同体平等分配资源之权利的移民,就是一个没有得到相应共同体正义关照的人。
(沃尔泽,第38-39、51-53、60-61、76-78、79、82页)
桑德尔从共同体观念提出了他的正义观。
桑德尔所理解的真正的共同体是构成性的共同体。
构成性的共同体与构成性的自我,是理解桑德尔的共同体与自我的一对关键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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