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承攬-定義、定作人的義務與契約的終止-知識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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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的定義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定作人的義務1-給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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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之承攬-定義、定作人的義務與契約的終止
作者:陳仕弘
承攬的定義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
定作人的義務
1.給付報酬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 協力義務
工作若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定作人有作為之義務。
若不惟之,承攬人得定期催告期完成。
定作人不於期限內完成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07條)
3. 危險負擔(民法第508條)
(1)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前: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
(2)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遲延: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3)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承攬契約的終止
1.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須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11條)
2.當然終止(民法第512條)
(1)承攬人死亡、非因承攬人過失致不能完成約定工作:
若承攬工作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者,則契約終止。
(2) 承攬契約當然終止時:
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義務與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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