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場所認定問題 -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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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F60A防火門雖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但仍達不到防止延燒的
主題:場所認定問題
發表人:
小書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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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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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9.131.246
請問各位先進:假設有一場所,一、二樓的一半面積供做補習班使用,中間設有一分戶牆,牆上設有一防火門,剩下的一半面積供做幼稚園使用,請問:這個場所要如何認定為哪一類場所?小弟認為應該是戊類第二目,不曉得這樣對嗎?謝謝各位先進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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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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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108: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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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3.214.12
1.F60A=1小時防火時效半小時阻熱性那F60B呢??2.本案(既有場所)若依檢修作業(申報)來查察定要求各別申報,除非成立管委會得合併申報;若依審勘作業基準理當檢討戊-2.3.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與立案+未立案無關,若是申報應依實際使用面積檢討,若是審勘,違規使用(未立案)入圖檢討部份由建築師說明,且依您所謂的總樓地板面積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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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書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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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8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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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9.130.13
回覆公安林前輩:若該場所屬公安林前輩第二點所提…「若無分屬二種立案原因可能如下..a.違規擴大..b.未申請立案.此情況成立話.則依有立案為主.未立案部份.圖面標示斜線其擴大區.並含尺寸面積計算式...以便統計總樓地板面積」請問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是指「立案+未立案」的面積嗎?還是單指「未立案」的面積?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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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書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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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821: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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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9.130.13
個人的解讀為: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避、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F60A防火門雖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但仍達不到防止延燒的功能,自不得視為無開口,也就不得視為另一場所。
因此幼稚園跟補習班自然就必需視為同一場所,也就是戊類第二目。
二、不論是否為同一管理權人,既然視為同一場所,也就沒辦法分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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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
張貼日期:
2012-02-0819: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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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3.214.12
1.F60A屬一小時阻熱性2.既為二不同管理權人又二案申請何來複合乙之說?理當二案乙類申報3.若為無開口樓層何須300平方公尺作火警,150平方公尺連室內消防栓設備都得作4.要擔心的反而是28條2款5.小心小場所作大設備6.複合場所有同目相加的陷阱,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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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林
張貼日期:
2012-02-0808: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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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4.28.120
建議了解該場所是否一切依法設立並申請.文教暨補教類立案證書.1.若上述論點成立.暨依原核准立案申請..........(可分二件申報)且各分屬成立皆依建築法.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消防會審.手續辦理備案在先F60A防火門在公安立場擁有防火1小時且有阻熱性30分鐘.可視同另一場所達到防火牆.分戶牆.防火門窗使用規範2.若無分屬二種立案原因可能如下..a.違規擴大..b.未申請立案.此情況成立話.則依有立案為主.未立案部份.圖面標示斜線其擴大區.並含尺寸面積計算式...以便統計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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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張貼日期:
2012-02-071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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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3.161.245
自己的看法可分開申報樓地板面積在300㎡以上應設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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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書童
張貼日期:
2012-02-0709: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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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5.228.118
謝謝公安林前輩的回覆。
但請問這兩者有辦法分開申報嗎?因該場所不符合「視為另一場所」的條件(中間設有防火門),所以應該要合併申報吧。
再假設,若幼稚園面積達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標準(300平方公尺以上),但兩者合併後,視為戊類第二目,則是否整間場所都不需要設火警呢?不曉得小弟對法規的解讀有無錯誤?謝謝前輩的指教。
回應者:
公安林
張貼日期:
2012-02-0708: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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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4.28.120
依公安解釋二者分屬不同事業體主管機關(教育局暨社會局D5類與F3類)建議分開二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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