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人權星期三:「正義即和解」的轉型正義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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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的定義,「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 」指的是一個社會透過各式程序與機制,試圖慢慢接受(come to terms with) 過去大規模人權侵害之 ... 【側記】人權星期三:「正義即和解」的轉型正義觀點Home/媒體中心/活動報告/【側記】人權星期三:「正義即和解」的轉型正義觀點BackToHome 活動報告 2021-03-05 【側記】人權星期三:「正義即和解」的轉型正義觀點 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及倡議專員孫興瑄 1987年,解嚴了。

數十載過去,這個社會仍存在怨恨、傷痛、不平。

過去那些巨大不義的受害者,缺乏肯認、補償、真相;加害者未被咎責;獨裁威權對這塊土地的千刀萬剮仍在淌血,更持續造成社會分裂。

2007年,民間創立了「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十一年後,2018年,官方「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在風雨飄搖中成立。

人們期待「轉型正義」成為解決過去巨大傷痛的良方,但這帖藥,究竟該怎麼服,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正義,讓國家機器所劃下的傷痕真正結痂?而追求正義,究竟是為了最終的和解,還是在追求正義本身就是一種和解? 事實上,轉型正義並非獨特於台灣的政治歷程。

世界各地從獨裁社會轉型成民主制度,或者經歷過內戰後的國家,都面對需要處理過去巨大不義的問題。

巨大政治不義包含兩個要件,第一,加害者通常是國家;第二,加害者對人權帶來重大侵犯。

轉型正義除了為個別受害者伸張正義,也必須弭平社會的裂痕、並改善體制的問題。

但轉型正義其實是一個相當廣泛的概念,且每個經歷過轉型正義的國家也都採用不同的模式,,如德國透過法庭審判;智利透過除垢;南非,則是透過和解的方式。

另外,有四十多個國家成立了「真相委員會」,這樣的機構試圖尋找個別受害者所需要、也應該得到的真相。

那麼,台灣的轉型正義模式是什麼?針對這個問題,台灣的社會一直沒有取得共識,也欠缺有效的溝通對話。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轉型正義(transitionaljustice)」指的是一個社會透過各式程序與機制,試圖慢慢接受(cometotermswith)過去大規模人權侵害之存在,並加以咎責(accountability)、伸張正義(servejustice)、尋求和解(achievereconciliation)。

[註一] 一般認為,在「正義」和「和解」分別在轉型正義光譜的兩端——「正義」是對加害者的咎責,而「和解」指的則是受害方的原諒。

如此概念下,「正義」與「和解」似乎是相衝突的。

然而,在人約盟與真促會共同舉辦的二月人權星期三會上,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陳嘉銘老師表示,其實「正義」與「和解」都是「修復傷痕」的一部分,兩者必須共存,才能真正達成台灣的轉型正義。

  修復傷痕、修復社會 嘉銘老師認為,轉型正義的目的應該是去「修復一個社會過去巨大政治不義造成的傷害,包括要去修復被傷害的人、關係與價值。

」 嘉銘老師提出了「正義即和解」的轉型正義觀念,並畫出一張「和解」的初步完整藍圖。

他將轉型正義應該做的事情分成個人、國家、共同體、與人權價值四個層次。

而所謂的「和解」,應該包括這些所有層次,才能成就所謂的「正義即和解」。

在個人的層次上,轉型正義需要加害者道歉,也需要被害者原諒。

但這樣的原諒必須要是出於自願的。

而在國家的層次上,國家除了需要道歉外,也必須釐清加害體系及責任,加以懲罰和譴責,且國家有義務賠償被害者、提供被害者安養照顧、告知個案真相。

在共同體的層次上,受害者必須被這個社會肯認與接納。

許多仍在世的受害者、或甚至其家屬,都仍然處於一種「被社會遺棄、被國家排除的恐懼跟孤獨」。

嘉銘老師認為,他們需要的不只是金錢補償、真相,而是這個社會積極的肯認和接納,使其真正重新融入社會。

在人權價值的層次上,嘉銘老師認為,「建立民主、法治、人權制度」以及「成為民主法治體制的忠誠支持者」都是相當重要的。

因此,在處理加害者時,必須要堅持現在民主法治的原則,意即,「沒有證據就不會判你(有罪)」,才能讓威權時期的加害者、參與者、獲利者等,成為民主法治的忠誠支持者。

除制度的確立外,更重要的是信任感。

嘉銘老師說,「彼此信任對方是民主法治體制的忠誠支持者」才能真正促進台灣的民主、法治制度的蓬勃發展。

誰是加害者? 而針對「加害者」的定義,嘉銘老師一再強調,加害者不能以身份認定,而是要根據個案爬梳。

目前促轉會轉型正義資料庫可以查到所有軍法官的姓名、辦案過程。

然而,當時的軍法官、情治人員等都算是加害者嗎?嘉銘老師認為,不能因為身份就認定他是加害者,無論是政治案件的軍事檢察官、軍法官或軍警情治人員、高層總統府軍警情治首長、釋憲案大法官等等,都需要一個案子、一個案子去看,才能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加害者。

如果檔案裡面看不到,就要採「無罪推定」原則。

嘉銘老師說,在台灣發生的政治案件中,很少有法律外的人權侵犯,陳文成、林宅血案等是少數個案。

大多數的侵犯都是屬於體制內的,多數公務人員都還是「依法行事」。

如此狀況下,就必須討論公務員是否有服從並執行惡法的義務。

若所有人都按照戒嚴時期的法律辦事,沒有刑求和捏造證據,這樣有任何人算加害者嗎? 嘉銘老師認為民主法治體制下的公務員,有義務忠誠於法律。

但是在威權時期,法律本身有嚴重瑕疵,公務員似乎應該拒絕執行法律,或者至少應該非常消極地配合惡法執行。

但若因為認知上的欠缺、外在的強制力(黨國控制或連坐法等)、自己的利益(為求身家安全)、權力的大小等因素時,或許應該認定這些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換句話說,不能期待這些人會認知到當下遵循惡法是錯誤的,因此,是可以免於譴責的。

但也有些行為,屬於台灣社群中「絕對不允許執行」的規範,如陳智雄外交官在行刑前遭砍斷雙腳掌。

因此,哪些是「絕對不允許執行」的行為,就必須逐案審定。

需要經過社會的民主對話和共識,才能確立「期待可能性」的範圍,進而確認誰是加害者。

人權星期三活動到了最後,對於嘉銘老師提出的種種疑問,並沒有得到解答。

但正如轉型正義的議題一樣,它需要社會不斷勇敢的對話、需要當權者首先承認過去的錯誤,擔起釐清真相的責任、主導社會接納與賠償受害者的工作,這個國家才有可能更接近真正的「正義」、真正的「和解」、並真正的修復民族的百孔千瘡。

[註一]UnitedNations,GuidanceNoteoftheSecretary-GeneralUnitedNationsApproachtoTransitionalJustice,2010.   Readmore PreviousPostNextPost 搜尋 議題列表 活動(11) 人權星期三(8) 活動訊息(3) 人約盟產出(18) 翻譯(2) 資料庫・翻譯文件(2) 懶人包(13) 議題文章(26) 人權紀念日(17) 其他文章(8) 媒體中心(199) 發言稿・聲明(99) 採訪通知(7) 新聞稿(20) 投書(16) 訪談(10) 報告(10) 活動報告(47) 專欄(110) 專欄|兩公約十週年雙週報(6) 專欄|2021兩公約審查前哨戰(4) 專欄|RightPlus:權權之心(20) 專欄|CRPD個人申訴(9) 專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旅行手記(14) 專欄|國家人權機構資料館(57) 組織架構(12) 國際合作(4) 巴黎原則(10) 人權教育(2) 人權監測(3) 企業人權(1) 個人申訴(3) 酷刑防範(5) 全國性徵詢(2) 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2) 公政權利(7) 經社文權利(5) 原住民族(4) 加拿大(4) 性別平等(5) 種族平等(2) 台灣(3) 障礙權利(5) 兒童人權(7) 老年人權(1) 移民難民(1) 轉型正義(2) 言論自由(3) 丹麥(7) 德國(4) 阿富汗(4) 南韓(9) 波蘭(4) 馬來西亞(4) 澳洲(6) 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3) 西班牙(4) 其他(10) 最新文章 【發言稿】建構多元完整精神健康社區支持服務|《精神衛生法》民間版記者會 2022-04-19 【聯合聲明】台灣人要自由,歡迎明哲回家|李明哲救援大隊聲明 2022-04-15 【聯合聲明】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聯合聲明 2022-04-01 【發言稿】中國不正關押五年,讓明哲回台灣! 2022-03-18 【連署聲明】針對法務部公告《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之共同聲明 2022-03-16 時間列表時間列表 選取月份 2022年4月(3) 2022年3月(2) 2022年1月(8) 2021年12月(3) 2021年11月(6) 2021年10月(5) 2021年9月(2) 2021年8月(8) 2021年7月(9) 2021年6月(4) 2021年5月(6) 2021年4月(3) 2021年3月(4) 2021年2月(6) 2021年1月(4) 2020年12月(3) 2020年11月(4) 2020年10月(3) 2020年9月(2) 2020年8月(3) 2020年7月(8) 2020年6月(5) 2020年5月(6) 2020年4月(3) 2020年3月(6) 2020年2月(2) 2020年1月(7) 2019年12月(5) 2019年11月(6) 2019年10月(4) 2019年8月(7) 2019年7月(14) 2019年6月(11) 2019年5月(4) 2019年4月(3) 2019年3月(4) 2019年2月(8) 2019年1月(8) 2018年12月(6) 2018年11月(7) 2018年10月(6) 2018年9月(4) 2018年8月(4) 2018年7月(4) 2018年6月(9) 2018年5月(7) 2018年4月(4) 2018年3月(7) 2017年12月(1) 2017年11月(4) 2017年10月(3) 2017年8月(1) 2017年7月(5) 2017年4月(1) 2017年3月(3) 2017年1月(5) 2016年12月(2) 2016年11月(1) 2016年7月(3) 2016年6月(14) 2016年5月(5) 2016年3月(6) 2016年2月(4) 2014年5月(1) 2012年12月(2) 2010年8月(1) Category 組織架構(12) 國際合作(4) 人權星期三(8) 發言稿・聲明(99) 巴黎原則(10) 人權教育(2) 新聞稿(20) 採訪通知(7) 人權監測(3) 企業人權(1) 報告(10) 投書(16) 個人申訴(3) 酷刑防範(5) 人約盟產出(1) 訪談(10) 全國性徵詢(2) 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2) 懶人包(13) 資料庫・翻譯文件(2) 公政權利(7) 活動報告(47) 議題文章(3) 經社文權利(5) 活動訊息(3) 人權紀念日(17) 原住民族(4) 加拿大(4) 其他文章(8) 性別平等(5) 專欄|兩公約十週年雙週報(6) 種族平等(2) 台灣(3) 障礙權利(5) 專欄|2021兩公約審查前哨戰(4) 兒童人權(7) 專欄|RightPlus:權權之心(20) 老年人權(1) 專欄|CRPD個人申訴(9) 移民難民(1) 專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旅行手記(14) 轉型正義(2) 媒體中心(5) 言論自由(3) 翻譯(2) 丹麥(7) 專欄|國家人權機構資料館(55) 德國(4) 阿富汗(4) 南韓(9) 波蘭(4) 馬來西亞(4) 澳洲(6) 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3) 西班牙(4) 其他(10) Tagcloudcovid-19 CRPD FIDH NHRC 世界兒童日 人權保障 人權監督機制 企業人權責任 修憲 修憲門檻 健康權 兒童議題 台塑越鋼 合理調整 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機構 國家行動計畫 國際人權聯盟 國際合作 國際身心障礙者日 審判王信福 少矯校條例 巴黎原則 性別 憲政改革 新聞稿 曼德拉規則 李明哲案 獄政改革 王信福案 禁止酷刑 移民與難民 經社文權利 蘇建和案 融合教育 西藏議題 言論自由 記者會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選舉與被選舉權 酷刑防範 障礙兒童 障礙者近用司法 障礙議題 香港 RecentPosts 【發言稿】建構多元完整精神健康社區支持服務|《精神衛生法》民間版記者會 2022-04-19 【聯合聲明】台灣人要自由,歡迎明哲回家|李明哲救援大隊聲明 2022-04-15 【聯合聲明】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聯合聲明 2022-04-01 【發言稿】中國不正關押五年,讓明哲回台灣! 2022-03-18 【連署聲明】針對法務部公告《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之共同聲明 2022-03-16 Archives 2022年4月 2022年3月 2022年1月 2021年12月 2021年11月 2021年10月 2021年9月 2021年8月 2021年7月 2021年6月 2021年5月 2021年4月 2021年3月 2021年2月 2021年1月 2020年12月 2020年11月 2020年10月 2020年9月 2020年8月 2020年7月 2020年6月 2020年5月 2020年4月 2020年3月 2020年2月 2020年1月 2019年12月 2019年11月 2019年10月 2019年8月 2019年7月 2019年6月 2019年5月 2019年4月 2019年3月 2019年2月 2019年1月 2018年12月 2018年11月 2018年10月 2018年9月 2018年8月 2018年7月 2018年6月 2018年5月 2018年4月 2018年3月 2017年12月 2017年11月 2017年10月 2017年8月 2017年7月 2017年4月 2017年3月 2017年1月 2016年12月 2016年11月 2016年7月 2016年6月 2016年5月 2016年3月 2016年2月 2014年5月 2012年12月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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