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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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部>公路目 第16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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