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96.08.24.交路字第0960046429號函 - 行政令函-電子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說明: 一、復貴局96年8月13日高市交四字第0960032114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及第169條規定,禁止停車線及禁止臨時停車線以劃設於道路緣石 ... MVDIS監理法規法規檢索系統 監理服務網|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站地圖| PDA版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RSS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6.08.24.交路字第0960046429號函 公(發)布日: 096.08.24 本  文: 主旨:所報貴市禁止停車線及禁止臨時停車線繪設位置滋生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6年8月13日高市交四字第0960032114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及第169條規定,禁 止停車線及禁止臨時停車線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 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30公分為度。

本案貴局基於整體都市景觀及街道美學考量,擬將標線標繪於道 路路面上(距路面邊緣30公分為度),倘符合特殊情形,且未影 響車道配置及車道線劃設前提下,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辦。

(交通 部96.08.24.交路字第0九六00四六四二九號函) 正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 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 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 ,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 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168條附件.odt 相關令函(2) 第一百六十九條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 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169條附件.odt 相關令函(1)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本電話僅供本網站系統問題使用、監理服務專線:0800-231035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洽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版權所有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累積瀏覽人次:10013017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