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專長遴選及分發作業規定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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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求單位:指各司令部、中央單位、憲兵、海軍陸戰隊、國軍樂隊、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四)新訓單位:指陸軍及海軍司令部所屬之新兵訓練單位。

(五) ... 目前線上:1593人,瀏覽人次:66173105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專長遴選及分發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外(離)島地區及因應戰鬥所需專長 之人力,基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律定志願士兵遴選及分發方 式,以確保其應有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士兵:指依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取得錄取資 格之人員。

(二)中央單位:指除陸海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海軍陸 戰隊、國軍樂隊與憲兵以外之本部所屬機關(構)、單位、學校 。

(三)需求單位:指各司令部、中央單位、憲兵、海軍陸戰隊、國軍樂 隊、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四)新訓單位:指陸軍及海軍司令部所屬之新兵訓練單位。

(五)專長:指駕駛、車輛修護、工程、食勤、槍帆、汽機、鍋爐、機 電保修、航空、化學、通信、政戰、行政、醫學(務)、軍樂及 通用計十六類。

(六)主戰部隊:指特戰、航空、機步、裝甲、防衛部、艦隊、戰隊、 海蛟大隊、海峰大隊、反潛大隊、陸戰隊、聯隊、憲兵營、電子 戰大隊、網路戰大隊、通資作業大隊、飛彈營、聯合偵察中心、 電子偵收處及技研處計二十類。

三、作業權責區分: (一)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1.本規定之訂定及修正作業。

2.負責志願士兵員額之分配、管制與兵員之調整及補充。

3.負責需求單位執行兵員分配、專長審查、遴選及分發作業指導 。

4.負責中央單位遴選作業編組核定。

(二)本部資源規劃司: 1.負責志願士兵選訓政策、計畫訂定及法規主管事宜。

2.負責年度志願士兵招募需求員額之核定。

3.負責辦理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錄取審查會。

(三)本部法律事務司: 負責協助本規定之訂定與修正及提供相關法制諮詢。

(四)各司令部: 1.負責本部所核志願士兵員額,分配所屬需求單位,並呈報本部 備查。

2.負責訂定志願士兵專長鑑核基準,並呈報本部備查。

3.負責管制新訓單位完成志願士兵個人資料審核名冊及軍民專長 分類鑑核名冊。

4.負責督導所屬新訓單位,執行專長遴選及抽籤分發作業。

5.負責督導所屬新訓單位,執行會銜撥交作業。

(五)需求單位: 1.負責遴選作業編組之核定,並呈報本部備查。

2.管制所屬遴選作業編組,配合各司令部律定期程執行專長遴選 作業。

3.訂定專長之學科、術科與口試測驗方式。

(六)新訓單位: 1.負責完成志願士兵個人資料審核名冊。

2.負責完成軍民專長之鑑核作業及專長分類鑑核名冊。

3.負責辦理志願士兵遴選作業相關行政事宜。

4.負責成立抽籤作業編組、分發名冊、籤條及說明抽籤規則。

5.負責完成統一籤選作業。

6.負責完成志願士兵撥交作業。

四、志願士兵入營報到後,應具備下列要件,得列入專長遴選合格分發名 冊: (一)軍民專長須相同(近)。

(二)學科、術科及口試測驗均須合格。

(三)身體健康,未患有傳染性疾病。

(四)符合專長所要求之條件。

前項第一款專長之鑑核基準,由各司令部訂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指各項測驗成績均須達六十分以上者。

志願士兵符合專長遴選條件基準(如附件一)者,應參加第一項第二 款之測驗。

附件一-志願士兵專長遴選條件基準表 五、志願士兵列入專長遴選合格分發名冊者,得由新訓單位視需求單位要 求,依序按下列抽籤種類,進行統一籤選分發作業: (一)專長遴選抽籤:各司令部按「專長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之中籤者 比例配籤,由新訓單位辦理抽籤作業。

(二)戶籍地抽籤:志願士兵提出申請者,各司令部按其戶籍地區,結 合需求核籤,由新訓單位辦理抽籤作業,並比照「國軍常備兵甄 選及分發作業規定」第五點規定方式,辦理單位分發。

(三)一般抽籤:新訓單位先行調查有意願至外(離)島及主戰部隊服 役人員,並配合需求單位所需員額配籤後,依該單位所屬駐地、 需求專長及志願士兵戶籍地區相關因素配籤,再辦理抽籤作業。

前項之抽籤,由志願士兵親自為之。

六、遴選及分發前置作業程序: (一)志願士兵入營五日內,新訓單位應完成軍民專長之鑑核作業。

(二)志願士兵入營十一日內,新訓單位應完成專長分類鑑核名冊。

(三)志願士兵入營後第十四日起,需求單位應配合專長遴選作業期程 之規劃執行遴選,新訓單位並應配合支援行政相關事宜。

(四)志願士兵入營二十五日內,需求單位應提出所需員額,並由陸軍 及海軍司令部執行製籤作業。

(五)志願士兵分發十四日前(在訓新兵轉服志願士兵,配合當梯次常 備兵作業期程),完成抽籤作業。

(六)志願士兵分發當日,陸軍及海軍司令部負責督導所屬新訓單位完 成會銜撥交作業。

七、應注意事項: (一)需求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向本部申請次年度所需士兵員額 。

(二)需求單位在本部核定每年度之志願士兵總額內,應於「專業志願 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錄取審查會」確認梯次需求員額。

(三)志願士兵員額補充: 1.需求單位(不含中央單位)應就實際入營之志願士兵人數,依 所屬需求比例分配員額,並完成分配統計,報部備查。

2.人次室應就實際入營之中央單位志願士兵人數,依各該單位所 需比例核配員額。

(四)入營之志願士兵具有與軍職專長相同(近)民間專長者,新訓單 位均得納入鑑核,並將鑑核結果登載於兵籍資料表,以利人事作 業運用。

(五)新訓單位應將志願士兵專長遴選作業排入訓練課程表,並管制全 員參加,其事故人員須出具切結書(如附件二);另需求單位選 兵官進行遴選作業時,應依志願士兵於學校或民間所習相符專長 或證照審查,並嚴禁指名志願士兵進行遴選作業。

(六)志願士兵測驗方式: 1.學科測驗: 需求單位依專長類別訂定學科測驗卷(食勤類之測驗卷內容, 以開列菜單暨佐料份量為主),由所屬選兵官於遴選作業當日 ,對受測志願士兵實施測驗,時間為二十分鐘。

2.術科測驗: 需求單位依專長類別訂定術科測驗評分表及備妥器材,由所屬 選兵官於遴選作業當日,對受測志願士兵實施測驗,評分基準 以受測士兵之實務操作為主,測驗時間視專長性質而定。

3.口試測驗: 需求單位依專長類別訂定口試測驗評分表,由所屬選兵官於遴 選作業當日,對受測志願士兵實施測驗,口試基準以受測志願 士兵之專業知識、舉止儀態及表達能力為主,測驗時間以五分 鐘為限。

(七)需求單位選兵官於試場依「測驗成績」及「安全調查」之結果, 完成「專長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一式四份,逐級簽章確認後,分 呈本部督導官、所屬需求單位督導官、新訓單位及自存各一份。

(八)新訓單位於遴選作業當日,以「需求單位別」區分入營之志願士 兵,並各自集中後,由需求單位之遴選小組依所需專長及要求條 件之基準進行審查,並視測驗合格志願士兵員額數,得採需求員 額二倍以上人數(人數不足時,得採一點五倍計算)完成「專長 遴選合格人員名冊」。

(九)新訓單位成立之抽籤作業編組,依志願士兵分發之單位及人數製 作圖表,除於抽籤開始前向在場人員說明規則外,應指派所屬監 察軍官全程監督,並由各司令部派員指(督)導。

(十)志願士兵抽籤後,應親自核對籤條註記之分發單位,並完成簽名 蓋章後,黏貼於抽籤名冊上;另抽籤名冊及抽籤作業全程錄影之 電子檔案,由新訓單位自完成抽籤作業當日起保存四年,以供備 查。

(十一)志願士兵未獲遴選者,納入一般抽籤作業辦理分發。

(十二)志願士兵分發撥補: 1.新訓單位負責協調需求單位會銜撥交時間、地點及員額。

2.志願士兵分發外(離)島者,其需求單位得協調新訓單位擇 定會銜撥交地點。

(十三)本部配合志願士兵專長遴選及抽籤分發作業期程,督導所屬執 行情形,並於每年第四季視執行成效辦理獎懲(督導紀錄表如 附件三)。

(十四)在訓新兵依本部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國資人力字第二五四號 令頒「國軍103年專業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簡章」轉服志願士 兵而同意適用本規定者,應出具切結書(如附件四);不同意 適用本規定者,應依其戶籍地或志願分地區分發單位。

附件二-志願士兵放棄參加專長遴選作業切結書附件三-志願士兵遴選及分發作業檢查表附件四-在訓新兵同意適用「志願士兵專長遴選及分發作業規定」切結書 八、下列事項由人次室分辦專案獎勵: (一)本規定完成訂定頒布者。

(二)年度內辦理志願士兵專長遴選及分發作業,圓滿完成任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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