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臺工作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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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家簽證. (三)答客問:畢業後之就業與居留.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就學,畢業後得否留臺工作及申請在臺居留? <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規定、取得華僑身分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大陸委員會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回頂端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青年交流 來臺就學 留臺工作 首頁 臺港澳關係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留臺工作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注音符號 留臺工作::: 日期:110-11-03 一、法規與措施 (一)相關法規 1.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2.就業服務法 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5.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6.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7.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二)相關措施 1.工作評點配額制 勞動部業於107年1月3日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累計點數受聘雇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相關法規、公告、申請書表並登載於該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項下。

2.創業家簽證 (三)答客問:畢業後之就業與居留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就學,畢業後得否留臺工作及申請在臺居留? <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規定、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1條> 答:1.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就學,畢業後留臺,原居留證仍在效期內,如有企業、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願意僱用,由雇主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獲許可在臺工作之港澳居民,得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1條規定,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2.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5條規定,僑外生畢業後從事白領工作之基本資格,包含以下條件之一:(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且以上各款外國人受僱薪資須達每月新臺幣4萬7,971元。

另勞動部於103年7月1日正式公告僑外生(含港澳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並受理申請。

凡自我國大學以上畢業之僑外生若欲留臺工作,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語言能力,以及特殊專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標準者,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即不受外國人一般資格及薪資之限制。

二、相關網站 (一)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二)ContactTaiwan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四)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五)本會香港辦事處 (六)本會澳門辦事處 (七)青年資源讚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收合選單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大陸委員會 瀏覽人次:..本會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5樓 聯絡電話:(02)2397-5589 傳真號碼:(02)2397-5300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768以上 本網站支援IE11以上、googlechrome、Firefox與safari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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