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區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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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秦朝起,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時代; 隋唐五代宋遼金時期,道、路時代; 元明清時期,行省時代 ...
中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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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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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主題閱論編
中國行政區劃,自東周春秋時代因統治者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需求而產生。
戰國時代,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成熟。
至秦滅六國,郡縣制推廣至全國,完成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國家的塑造[1]。
其後歷經多代演變,綿延至今。
歷代政府依靠制度化的行政區設置,管理土地、人民,執行日常行政。
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還同時存在著許多邊疆民族建立的政權,其行政區劃制度各不相同。
某一行政區的設置,可歷千年,但其管轄範圍並不見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目次
1行政區劃沿革
1.1制度萌芽、成型
1.2州郡時期(前221年-583年)
1.3道路時期(627年-1276年)
1.4行省時期(1276年-1911年)
21911年後
2.1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2.2.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界定
3註釋
4參考文獻
4.1引用
4.2來源
5外部連結
6參見
行政區劃沿革[編輯]
制度萌芽、成型[編輯]
中國行政區劃有悠久的歷史,今普遍使用的縣、鄉等行政區單位名稱甚至可追溯至先秦或上古時代。
《尚書》中的《夏書·禹貢》記載,大禹的時候,天下分為九州,分別為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梁州、雍州、豫州。
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環繞豫州。
真正的行政區劃制度則是萌芽發展於東周春秋時期。
此前,西周時期,國家政治實行分封制,周天子並不直接管理土地、人口。
除王畿之外的土地,被分封給親屬、大臣,建立諸侯國。
諸侯國再分封卿大夫。
東周時,周天子「王命不行」,諸侯崛起。
在地方行政上,出現縣的劃分,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的雛形出現。
在對縣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分封制的內在矛盾是其演進的原始動力,君主專制是其演進的理論指導,統治者爭奪土地、人口是演進的客觀物質基礎[1]。
秦滅六國後,郡縣制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的,參見:先秦行政區劃。
從秦朝起,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時代
隋唐五代宋遼金時期,道、路時代
元明清時期,行省時代
州郡時期(前221年-583年)[編輯]
參見:秦朝行政區劃、西漢行政區劃、南越國行政區劃、新朝行政區劃、東漢行政區劃、三國行政區劃、西晉行政區劃、東晉行政區劃、十六國行政區劃、南北朝行政區劃和隋朝行政區劃
秦朝行政區劃分為郡、縣兩級,以郡統縣。
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國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個郡。
縣共有1000多個,一個郡一般管十幾到二三十個縣。
到了漢朝,有些郡分封給諸侯王,稱為王國。
漢朝初年諸侯王掌有王國的實權,一國可以有幾個郡。
從漢景帝到漢武帝以後,撤銷了諸侯王的統治權,規定一國只能管一郡,王國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國在行政區劃制度上已沒有了區別,不同的只是名稱而已(王國的稅收不交給朝廷)。
漢武帝時,把全國的郡國分為13個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個郡稱為司隸校尉部。
這是一種監察區域,並不是行政區域,刺史只負責監察地方長官,不管地方行政。
這些刺史部的名稱大多以《禹貢》、《職方》裡的州名命名,所以當時人常稱一部為一州。
西漢後期,全國有103個郡、國。
到東漢中期,又在邊境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立了屬國,相當於郡一級的政區。
黃巾起義後,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
這種格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維持了大約400年的時間。
三國時,曹魏有12州,東吳有4州,蜀漢只有1州。
西晉統一時共有19州,173郡國。
西晉末年,增設兩州,共有21州。
之後州的轄區逐步縮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個州。
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個,郡增加到600多個。
此時平均一個州只管2個郡,每個郡只管2、3個縣。
州郡縣三級制的意義已經完全喪失了。
所以到了後期,只有州刺史和縣令長到任理事,郡的太守並不上任理事,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州縣二級制。
隋文帝在開皇三年(583年)於是撤銷了郡,只剩下州和縣。
隋文帝廢郡後,由於全國範圍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近200個州非常困難。
到了隋煬帝時又將州改稱郡,模仿漢武帝時的制度,設置了若干監察吏治的官員,分部巡查。
但是由於缺少相關的詳細資料,具體情況現在已經很難了解了。
道路時期(627年-1276年)[編輯]
參見:唐朝行政區劃、五代行政區劃、十國行政區劃、大理國行政區劃、西夏行政區劃、宋朝行政區劃、遼朝行政區劃、金朝行政區劃和渤海國行政區劃
唐朝初年,又將郡改稱為州。
當時有300多個州,由於朝廷難於管理,唐太宗貞觀元年(627年)又將全國分為十個道,每個道有時置官,有時不置官,也是監察性的。
到了唐玄宗開元年間,改為15道,設置採訪處置使,相當於漢武帝時的刺史。
另外,玄宗以後,還將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稱為府。
至唐末共有十幾個府。
安史之亂以後,形成了以掌兵權的節度使作為地方行政長官的制度。
一個節度使管幾個州,其轄區也叫道,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全國分為40多個道,每道少則2、3州,多則10多州。
原來的採訪處置使已經撤銷。
北宋初年,取消了節度使的實權,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
但是為了便於管理,到了宋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置了路。
宋朝時的路不歸一個機構管轄,而是分屬好幾個機構,分管各自的職權。
路的性質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
宋朝時有一個特別的現象。
每一個州還有一個郡名。
州名是正名,郡名則是別名。
郡名大都沿襲唐朝時的舊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
新的州朝廷往往會賞賜一個郡名,沒有郡名的州很少。
宋朝時一些重要的州也升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
到了南宋時,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個,是當時州的總數的1/7強。
此外,還有軍、監兩種地位低於州的州級行政區劃。
遼代全境分為5道,州一級的有府、州、軍、城四種。
金代全境分為20多路,州一級的初期有府、州、軍三種,後來把軍都升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行省時期(1276年-1911年)[編輯]
主條目:元朝行政區劃、明朝行政區劃和清朝行政區劃
從元朝開始,開始實行行省制。
它的全稱為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中書省或某某行省。
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襲自金朝的行尚書省。
開始它和金朝一樣,只是一種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
由於長時間的戰爭,行省也開始干預地方政務,逐漸變成了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域。
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轄範圍很大,改變也比較頻繁。
到了中葉,開始穩定下來,將全國分為中書省直轄區(即腹里地區)、宣政院轄地(今西藏),以及10個行中書省。
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
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
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
又將原來歸中書省直轄的地區改為京師直轄的地區,稱為直隸。
明成祖以後,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北直隸,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南直隸。
宣德以後,全國分為兩直隸,十三布政使司。
但是民間一般還是將直隸或布政使司稱為省。
1875年時清朝的關內十八省。
清朝初年,沿襲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為「布政使司」,民間仍習慣稱為「省」。
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個省。
康熙年間,因湖廣分省、江南分省新增湖南、湖北、安徽、江蘇四省,陝西分出甘肅省。
三次分省後,共計十八省,也就是所謂的「關內十八省」或「漢地十八省」。
另外在滿洲則設置奉天、吉林、黑龍江3個將軍轄區。
新疆由伊犁將軍統轄。
外蒙古喀爾喀四部由烏里雅蘇臺將軍、庫倫辦事大臣各分管二部。
唐努烏梁海也由烏里雅蘇臺將軍管轄。
科布多由科布多參贊大臣管轄。
內蒙古採用札薩克制與盟旗制度管理。
西藏置駐藏大臣,青海置西寧辦事大臣管理。
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將原屬福建的台灣府升為臺灣省。
光緒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間(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爾泰,又將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的轄區改為省。
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爾泰、青海、西藏等區域。
元明清以來,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各個時期都不相同。
元朝時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
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
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
明朝省下設府、州、縣。
清朝省下設府、廳、州、縣。
明清時的州,清朝的廳有的直屬於省,有的歸府管。
元明時期的州有的有縣,有的不轄縣。
清朝凡是屬於府的州一律不管縣。
也就是說,元明清時期的州實際上就是比較重要的縣。
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並不是行政區域。
1911年後[編輯]
1911年辛亥革命後,漢地各省自清朝獨立,即對清廷制定的行政區進行變更。
中華民國建立後,在北洋政府時期採用省、道、縣三級體制。
國民政府時期,採用省、縣二級體制。
後,為方便管理縣,於1932年在省、縣之間正式設置行政督察區。
在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兩岸分治後,行政督察區事實上消亡,未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單位。
中國共產黨自1927年開始武裝革命後,即在己方控制區(中國共產黨革命根據地)劃分行政區,建立自己的行政區劃制度。
其制度與國民政府制度類似,但有所區別。
伴隨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勝利,它的行政區劃制度被推廣至中國大陸全境。
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退守台灣、失去中國大陸統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在2005年,最後一次將中國大陸納入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編輯]
主條目: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和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
省(虛級化)
直轄市
縣
市
山地鄉
鄉
鎮
縣轄市
區
山地原住民區
區
村
里
鄰
相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檢視討論編輯
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乃1949年前中華民國之區劃,儘管目前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
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漢口(今屬武漢)、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臺灣光復,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
並在海南島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47年,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
原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域
民國十五年中華民國全圖
原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以及領土糾紛。
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域(政府遷臺後公告至2005年廢止)編輯
35省、1特別行政區、2地方
14直轄市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江蘇省
蘇
鎮江
甘肅省
隴
蘭州
南京市
京
浙江省
浙
杭州
寧夏省
寧
銀川
上海市
滬
安徽省
皖
合肥
青海省
青
西寧
北平市(今北京)
平
江西省
贛
南昌
綏遠省
綏
歸綏(今呼和浩特)
青島市
青
湖北省
鄂
武昌(今屬武漢)
察哈爾省
察
張垣(今張家口)
天津市
津
湖南省
湘
長沙
熱河省
熱
承德
重慶市
渝
四川省
川
成都
遼寧省
遼
瀋陽
大連市
連
西康省
康
康定
安東省
安
通化
哈爾濱市
哈
福建省
閩
福州→金門
遼北省
洮
遼源
漢口市(今屬武漢)
漢
臺灣省
臺
臺北→南投
吉林省
吉
吉林
廣州市
穗
廣東省
粵
廣州
松江省
松
牡丹江
西安市
鎬
廣西省
桂
桂林
合江省
合
佳木斯
瀋陽市
瀋
雲南省
滇
昆明
黑龍江省
黑
北安
臺北市
北
貴州省
黔
貴陽
嫩江省
嫩
齊齊哈爾
高雄市
高
河北省
冀
清苑(今保定)
興安省
興
海拉爾(今呼倫貝爾)
山東省
魯
濟南
新疆省
新
迪化(今烏魯木齊)
河南省
豫
開封
海南特別行政區
瓊
海口
山西省
晉
太原
西藏地方
藏
拉薩
陝西省
陝
西安
蒙古地方
蒙
庫倫(今烏蘭巴托)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前,共計有35省、1特別行政區、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轄市。
後因1953年政府撤回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以及臺北和高雄分別於1967年及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轄市。
現今之新北、臺中、臺南等直轄市在2005年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前尚未升格。
另外香港及澳門因外國殖民統治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故未有建制。
註2: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5月23日從杭州市遷至定海縣,1950年5月16日因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3: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
註4:臺灣省政府於1957年6月30日從臺北市遷移到位於南投縣的中興新村。
1998年,中華民國修憲實施精省,臺灣省虛級化(實際上是「省」全面虛級化)。
資料來源
註5:雲南省政府於1950年從昆明市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5月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
最後於同年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廢除西南行署,至此無實際領有該地。
註6: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從迪化市遷至臺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1月16日裁撤。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
因美、英、蘇之雅爾達協定,中國政府被迫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由外蒙古人民公投決定獨立;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
之後卻在1953年因蘇聯單方面毀約,援助中國共產黨,干涉中國內政,宣佈拒絕承認蒙古國的獨立。
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國加入聯合國之提議,認為外蒙古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因蘇聯威脅將否決部分非洲小國的入聯案,不得已未否決其再次要求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
2002年後承認蒙古國為主權國家,並設立駐蒙古代表處。
閱論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1
直轄市(6)
省(2)2
臺北市(北)新北市(新北)桃園市(桃)臺中市(中)臺南市(南)高雄市(高)3
臺灣省(臺)
福建省(閩)
市(3)
縣(13)
基隆市(基)新竹市(竹市)嘉義市(嘉市)
新竹縣(竹縣)苗栗縣(苗)彰化縣(彰)
南投縣(投)雲林縣(雲)嘉義縣(嘉縣)
屏東縣(屏)宜蘭縣(宜)花蓮縣(花)
臺東縣(東)澎湖縣(澎)
金門縣(金)4連江縣(馬)5
市轄區(164)山地原住民區(6)
縣轄市(14)鎮(38)鄉(122)山地鄉(24)
註釋
「自由地區」是指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又稱「臺澎金馬」或「臺灣地區」。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省虛級化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代管海南特別行政區東沙群島與南沙群島。
代管莆田縣烏坵鄉。
僅轄馬祖列島,常稱作「馬祖」。
代管羅源縣東引鄉與長樂縣莒光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編輯]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參見:香港行政區劃和澳門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省級行政區省
直轄市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台灣(聲稱擁有但未實際控制)
副省級行政區副省級市
副省級自治州
副省級市轄區
地級行政區地級市
自治州
盟(內蒙古)
地區
副地級行政區副地級市
省直轄市
省直轄縣
省直轄區
縣級行政區縣自治縣
市轄區
縣級市
旗自治旗
特區
林區
鄉級行政區街道街道辦事處
鎮
鄉
縣轄區區公所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自治組織)社區
村民委員會(村民自治組織)行政村、嘎查、牧委會
其他術語地理大區、經濟區
國家中心城市、區域中心城市省會、首府
計劃單列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計劃單列的省級單位)
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經濟特區、開發區、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經濟發達鎮(擬升格為縣級市或市轄區的鎮)
歷史:清朝→民國→共和國閱論編
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行政區劃基本上分為省、地、縣、鄉四級:
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四個類別的國家一級行政區;
省、自治區分為地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
地區與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
直轄市、地級市與副省級城市分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自治縣與市等;
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等鄉級行政區,鄉級為基層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各類行政區劃單位分布(2005年)編輯
第一級行政區
第二級行政區
第三級行政區
第四級行政區
省、自治區
地級市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自治州,地區、盟
縣級行政區
省
省直轄縣級市(除海南省所有縣級市外,僅有4個縣級市即湖北省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和河南省濟源市由省直轄)
街道鎮鄉(民族鄉)
省直轄縣(僅海南省全部的縣由省直轄)
鎮鄉(民族鄉)
其他省直轄縣級行政區(僅湖北省神農架林區1例)
直轄市
市轄區
街道(社區)鎮鄉(民族鄉)
縣(自治縣)
鎮鄉(民族鄉)
特別行政區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
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
在行政區域管理實際中,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了清末以來四級行政架構之模式。
除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外,每個省、自治區以下行政區劃仍按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三級管理,這也是中國大陸特色政治在行政區劃管理上的體現。
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和盟(內蒙古),其機構設置上除了各有側重以外其他大同小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的行政級別,最高行政長官也按照行政區的行政級別對應。
如「副省級城市」最高行政長官對應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依此類推。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4個直轄市、22個省、5個民族自治區。
此外,還有2個「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廣東省廣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北省武漢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蘇省南京市遼寧省瀋陽市湖南省長沙市河北省石家莊市河南省鄭州市山東省濟南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吉林省長春市陝西省西安市福建省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西省南昌市雲南省昆明市山西省太原市貴州省貴陽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台北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會或首府位置圖
圖例:首都直轄市東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特別行政區爭議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示意圖(包含未實際統治區域)
代碼
名稱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代碼
名稱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11
北京市
京
通州區
華北
43
湖南省
湘
長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津
河西區
華北
44
廣東省
粵
廣州市
中南
13
河北省
冀
石家莊市
華北
45
廣西壯族自治區
桂
南寧市
中南
14
山西省
晉
太原市
華北
46
海南省
瓊
海口市
中南
15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2]
呼和浩特市
華北
50
重慶市
渝
渝中區
西南
21
遼寧省
遼
瀋陽市
東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西南
22
吉林省
吉
長春市
東北
52
貴州省
黔/貴
貴陽市
西南
23
黑龍江省
黑
哈爾濱市
東北
53
雲南省
滇/雲
昆明市
西南
31
上海市
滬
黃浦區
華東
54
西藏自治區
藏
拉薩市
西南
32
江蘇省
蘇
南京市
華東
61
陝西省
陝/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浙
杭州市
華東
62
甘肅省
甘/隴
蘭州市
西北
34
安徽省
皖
合肥市
華東
63
青海省
青
西寧市
西北
35
福建省注
閩
福州市
華東
64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
銀川市
西北
36
江西省
贛
南昌市
華東
6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
烏魯木齊市
西北
37
山東省
魯
濟南市
華東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
-
中南
41
河南省
豫
鄭州市
中南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
中南
42
湖北省
鄂
武漢市
中南
83
台灣省注
台
台北市
華東
註:台灣省以及福建省的金門、馬祖未實際管轄。
周恩來曾把中國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編成一首七言詩,以便記憶(當時重慶市及海南省尚未建立,分別屬於四川省及廣東省;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尚未回歸,分別為英屬香港與葡屬澳門。
):[3]
兩湖兩廣兩河山(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河南、河北、山東、山西)
五江雲貴福吉安(江蘇、浙江、江西、黑龍江、新疆、雲南、貴州、福建、吉林、安徽)
四西二寧青甘陝(四川、西藏、寧夏、遼寧、青海、甘肅、陝西)
還有內台北上天(內蒙古、台灣、北京、上海和天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界定[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正式承認蒙古國獨立前的版圖因為狀似秋海棠,曾是過去的通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今版圖狀似公雞。
以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鄰國之交界,由東北逆時針略述與中華民國版圖之差異。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疆域非經決議不得變更,故中華民國政府從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簽訂的國界協定。
北韓:1962年簽訂界約,將朝鮮民族視為民族源頭的「長白山」(白頭山)以南劃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俄羅斯:包括外東北(1858、1860年)、黑瞎子島(1945年)、江東六十四屯(1900年)、唐努烏梁海(1944年)和外西北。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除黑瞎子島外所有主要爭議領土的喪失,而黑瞎子島則在2005年和俄羅斯平分解決領土爭議。
蒙古:1962年簽訂界約,諾門罕谷地、察哈爾北境達里岡愛牧場、新疆北塔山劃歸蒙古國(當時是蒙古人民共和國)。
塔吉克:在蘇聯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英俄瓜分帕米爾,形成未定界。
在蘇聯解體後,與塔吉克斯坦簽約,放棄噴赤河以東、薩雷闊勒嶺以西的帕米爾北境,約1000平方公里。
阿富汗:1963年簽訂界約,承認阿富汗領有瓦罕帕米爾與巴達克山地區主權。
巴基斯坦:1963年簽訂界約,放棄坎巨提的主權,喬戈里峰(K-2)共享。
尼泊爾:1961年簽訂界約,珠穆朗瑪峰(聖母峰)共享。
不丹:印度占領藏南地區之後,將其西南一隅墨拉薩丁地區送給不丹。
印度:由於1913年英國與西藏在西姆拉會議中,自行劃定「麥克馬洪線」,併吞西藏東南的藏南地區及新疆西南的阿克塞欽地區。
印度主張擁有上述兩地全境,因此爆發邊界戰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取勝後自行退兵,目前仍未簽訂界約。
緬甸:1960年簽訂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高黎貢山以西7萬平方公里土地(江心坡),放棄南坎、果敢等縣,收回片馬、班老等地區。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政府主張,台灣、澎湖自1945年被國民政府所光復,與金門、馬祖列島同屬於中華民國臺澎金馬地區,因兩岸分治造成主權治權爭議,臺澎金馬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實際管轄。
註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1.01.1張華軍.《夏、秦之间“县”的演进析》.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北京市:首都師範大學).2008,(2008年第3期):154–156.ISSN 1004-9142.(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9)(簡體中文).
^内蒙古自治区简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入口網站.北京.[2009-08-20](中文(簡體)).內蒙古自治區簡稱內蒙古
^中國市縣地名知識知多少(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天津市規劃局,2011年3月30日
來源[編輯]
書籍
譚其驤:《歷代行政區劃略說》,《中國古代文化史講座》(中國傳統文化經要叢書)(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6月.ISBN7-5633-3938-8.)
文章
石在添:《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臺北:中華民國內政部,1993年2月).
網頁
中國歷史政區(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行政區劃網
外部連結[編輯]
中國省級行政區劃一覽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行政區劃網-行政區劃愛好者交流網站及論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區劃地名司主辦
參見[編輯]
中國主題
政治主題
地理學主題
中國疆域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土地面積列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會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人口列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人口密度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地區生產總值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台灣問題、台海現狀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行政區首都:北京市23省
河北省
山西省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1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1
海南省1 2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台灣省1
5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3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4直轄市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慶市
2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注1:台灣省絕大部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除外),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烏坵,廣東省的東沙和海南省南沙群島的太平島與中洲礁現由中華民國實際控制。
台灣省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雙重控制。
參閱臺海現狀、臺灣問題和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問題。
注2:海南省部分區域現由中華民國、越南、菲律賓和馬來西亞實際控制,參閱南海諸島。
注3:西藏自治區部分區域現由印度、不丹實際控制,參閱中印邊界問題、中不邊界爭議。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省級以上行政區變動、副省級行政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及以上或直轄行政區變動已撤銷6大行政區
華北行政區(1948–1954)
東北行政區(1949–1954)
華東行政區(1949–1954)
中南行政區(1949–1954)
西北行政區(1949–1954)
西南行政區(1949–1954)
撤銷後復設2直轄市
天津市(1949–1958;1967–)(1958-1967屬河北省省轄市)
重慶市(1949–1954;1997–)(1954-1997屬四川省省轄市)
已撤銷11直轄市
瀋陽市(1949–1954)
鞍山市(1949–1954)
撫順市(1949–1954)
本溪市(1949–1954)
南京市(1949–1952)
武漢市(1949–1954)
西安市(1949–1954)
廣州市(1949–1954)
旅大市(1950–1954)
哈爾濱市(1953–1954)
長春市(1953–1954)
已撤銷14省東北區
遼北省(1945–1949)
合江省(1945–1949)
安東省(1945–1949)
嫩江省(1945–1949)
松江省(1945–1954)
綏寧省(1945–1947)
遼南省(1946–1948)
興安省(1946–1947)
牡丹江省(1947–1948)
遼東省(1949–1954)
遼西省(1949–1954)
華北區
綏遠省(1949–1954)
察哈爾省(1945-1946;1949–1952)
熱河省(1945–1955)
平原省(1949–1952)
西南區西康省(1950–1955)已撤銷11省級行署區
旅大行署區(1949–1950)
陝南行政區(1948–1951)
陝北行政區(1949–1950)
蘇北行政區(1949–1952)
蘇南行政區(1949–1952)
皖北行政區(1949–1952)
皖南行政區(1949–1952)
川東行政區(1950–1952)
川南行政區(1950–1952)
川西行政區(1950–1952)
川北行政區(1950–1952)
已撤銷直轄1地區
昌都地區(1950–1955)
調整組建5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省(1950–1958)→廣西僮族自治區(1958–1965)→廣西壯族自治區
寧夏省(1949–1954)→甘肅省銀川專區(1954–1958)→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省(1949–195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西藏地方(1950–1965)→西藏自治區
新設置3省級行政區
廣東省瓊崖專區(1949–1950)→廣東省海南行政區(1950–1988)→海南省
香港(英)(1841–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葡)(1557–1999)→ 澳門特別行政區
曾擬設1省級行政區
三峽省(1984)
收錄標準:1949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整的省級以上行政區(括注變動年份)和1949年前中共在東北、華北解放區設置的省份。
注:加下劃線者是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劃下的省級行政區;斜體者為其他國家的海外領土或殖民地。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列表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閱論編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
臺灣行政區劃
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疆域
首都
二級行政區列表
臺灣省
福建省
直轄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省臺灣省縣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福建省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註1:自由地區指民國44年(西元1955年)大陳島撤退至今,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
註2: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註3:省制自民國87年(西元1998年)起虛級化。
詳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註4:福建省內部份區域在民國45年(西元1956年)後由其他現存縣份代管,詳見福建省行政區域變遷。
閱論編中國古代及當代兩岸四地行政區劃首都·一級管治區封建時期先秦(方國、封國)州郡時期秦朝(導航)→漢朝(西楚→西漢、南越·導航→新朝→東漢·導航)→三國(曹魏、遼東、蜀漢、孫吳·導航)→晉朝(西晉→東晉·導航)、十六國(胡漢、前趙、後趙、遼西、冉魏、成漢、譙蜀、前涼、前燕、前秦、後燕、西燕、翟魏、南燕、北燕、後秦、西秦、夏、後涼、南涼、西涼、北涼·導航)→南北朝(南朝:宋、南齊、梁、西梁、陳·導航|北朝:北魏、東魏、北齊、西魏、北周·導航))→隋朝(導航)、高句驪道路時期唐朝(導航)、渤海(導航)、南詔→五代十國(五代: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導航)|十國:楊吳、南唐、前蜀、後蜀、閩國、楚國、南漢、荊南、吳越、北漢、岐國、燕國·導航)→宋朝(北宋·導航→南宋·導航)、遼朝(西遼·導航)→金朝(導航)、大理(導航)、西夏(導航)行省時期元朝(導航)→明夏→明朝(南明·導航)→清朝(導航):太平天國|英屬香港·葡屬澳門·日治臺灣現代區劃中華民國(沿革·法理·導航):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華共和國、滿洲國(沿革·導航)、汪兆銘政權(導航)|外蒙古→中華人民共和國(導航:變動)|中華民國(導航·臺灣·福建·海南)現行區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導航:省級·導航:副省級·香港·澳門)|中華民國(導航·臺灣·福建)
閱論編中國地理大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分區 華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東北遼寧·吉林·黑龍江
華東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1·江西·山東·台灣1
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
西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2
西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註:
1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實際仍由中華民國政府管轄。
關於台澎歸屬問題,詳見台灣問題;關於金馬問題,詳見福建省(中華民國)。
2藏南地區現由印度實際管轄,詳見中印邊界問題。
中華民國的分區 華中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漢口市
華南福建·臺灣1·廣東3·廣西·雲南·貴州·海南特別行政區·廣州市
華北河北·山東·河南·山西·陝西·甘肅·北平市·青島市·天津市·西安市
塞北寧夏·綏遠·察哈爾·熱河·蒙古地方2
東北遼寧·安東·遼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龍江·嫩江·興安·大連市·哈爾濱市·瀋陽市
西部西康·青海·新疆·西藏地方
註:此為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統治中國大陸時所使用的分區,現已不再適用;關於當今實際統治之台灣地區,詳見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1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之時台灣仍為日本屬土,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並統治至今,詳見台灣光復、台灣問題。
2即外蒙古與唐努烏梁海地區,外蒙古當時已成為主權獨立且受國際普遍承認之蒙古人民共和國(今蒙古國),中華民國政府於2012年5月發新聞稿認同其非中華民國之「固有疆域」;唐努烏梁海地區於1921年成立唐努-圖瓦,隨後被蘇聯吞併,蘇聯解體後被俄羅斯繼承。
3廣東省的香港和澳門彼時分別為英國與葡萄牙殖民地,詳見英屬香港及葡屬澳門。
另見:中國地理
閱論編臺灣海峽兩岸主題
國共關係
臺海現狀
臺灣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
組織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中央對臺工作領導小組
中央統戰部
全國政協
政黨
中國共產黨
民主黨派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國家主席
毛澤東→劉少奇→李先念→楊尚昆→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
國臺辦主任
丁關根→王兆國→陳雲林→王毅→張志軍→劉結一
海協會會長
汪道涵→陳雲林→陳德銘→張志軍
組織
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
國家統一委員會
政黨
中國國民黨
大陸事務部
民主進步黨
中國事務委員會
台灣民眾黨
時代力量
總統
蔣中正→嚴家淦→蔣經國→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
陸委會主委
施啟揚→黃昆輝→蕭萬長→高孔廉(代)→張京育→蘇起→蔡英文→吳釗燮→陳明通→賴幸媛→王郁琦→夏立言→張小月→林正義(代)→陳明通→邱太三
海基會董事長
辜振甫→劉德勳→張俊雄→洪奇昌→江丙坤→林中森→陳德新(代)→田弘茂→張小月→李大維→許勝雄(代)
中國大陸1(中國內地、香港及澳門)臺澎金馬(臺灣、澎湖、金門、馬祖)政治觀點一個中國相關術語
中國統一
統派
一國兩制
一國兩府
一國兩區
殺朱拔毛
反攻大陸
漢賊不兩立
一綱四目
解放台灣
告台灣同胞書
葉九條
鄧六條
江八點
三個可以談
胡四點
胡六點
習五條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振興中華
對中華民國的稱謂
中國台灣
中國台北
中華臺北
憲法一中
兩岸一中
一中各表
一中同表
一中共表
各表一中
一中兩憲
一中兩國
九二共識
兩國論
去臺灣化
特殊非兩國論
中國夢
兩個一百年
統一路徑台灣對大陸
武力統一
反攻大陸
和平統一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
一國良制
終極統一
大陸對台灣
武力統一
一國一制台灣構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
和平統一
一國兩制臺灣方案
其他路徑
中華聯邦
大一中架構
兩岸共同議會
兩岸和平協議
組織派別
統一戰線
中國共產黨
民主黨派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中國民主同盟
中國民主建國會
中國民主促進會
中國農工民主黨
中國致公黨
九三學社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泛藍陣營
中國國民黨
親民黨
無黨團結聯盟
國會政黨聯盟
民國黨
新黨
中華統一促進黨
中國農工民主黨
中國洪門致公黨
中華民族致公黨
中國民主進步黨
中國青年黨
中國民主社會黨
中國民眾黨
中國生產黨
勞動黨
臺灣民主共產黨
臺灣人民共產黨
中華愛國同心會
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
中華臺商愛國黨
中華民國共產黨
工黨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夏潮聯合會
中國統一聯盟
臺灣競爭力論壇
兩岸統合學會
臺灣親中共團體
民主行動聯盟
經濟交通
金廈跨海大橋
台灣海峽通道
京台高速公路
京台高速鐵路
昆台高速鐵路
319國道
228國道
台灣環線高速公路
兩個中國一中一臺相關術語
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四不一沒有
臺灣共識
臺灣民族主義
臺灣本土化運動
臺灣價值
臺灣主體性
臺灣地位未定論
臺灣獨立運動
台灣共和國
傳統臺獨
左獨
法理臺獨
獨臺
華獨
臺灣獨立運動的新世代綱領
天然獨
一邊一國
四階段論
中華民國在臺灣
中華民國是臺灣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
去中國化
臺灣正名
臺獨黨綱
臺灣前途決議文
四要一沒有
九六共識
憲法各表
兩國一制
四個堅持
組織派別
泛綠陣營
民主進步黨
臺灣團結聯盟
建國黨
臺灣民族黨
臺灣獨立黨
時代力量
社會民主黨
臺灣基進
綠黨
自由臺灣黨
喜樂島聯盟
一邊一國行動黨
臺灣獨立建國聯盟
臺灣建國聯盟
臺灣教授協會
新國家連線
建國廣場
臺灣社
獨立臺灣會
908臺灣國運動
外省人臺灣獨立促進會
臺灣人公共事務會
公投護臺灣聯盟
一邊一國連線
臺灣反一中顧主權連線
民主維新
臺左維新
民主鬥陣
臺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黨
其他論點
棄臺論
中國分裂論
中國崩潰論
中國威脅論
臺灣民政府
美屬臺灣建國方案
今日香港,明日臺灣
一五新觀點
外軍協防臺灣(美、日)
歷史事件軍事對峙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韓戰戰俘遣返問題
反共義士
戰士授田憑據
洪進山事件
陶普斯號事件
克什米爾公主號事件
光華寮事件
關閉政策
打通南北航線
海軍艦隊首航台灣海峽
台灣海峽復航
中華航空334號班機劫機事件
三七事件
開放兩岸探親
907事件
閩獅漁事件
恢復對話
九二香港會談
辜汪會談
千島湖事件
戒急用忍
小三通
全民外交
中國國民黨和平之旅
兩岸定期航線
活路外交
交流熱絡
兩岸兩會高層會談
野草莓運動
兩岸互贈保育類動物
2010年蘇花公路暴雨塌方事故
大陸居民赴臺旅遊
臺灣承認大陸學歷
大陸學生赴臺就讀
臺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大三通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太陽花學運
連習會
王張會談
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
M503航路事件
朱習會
馬習會
冷和時期
周子瑜國旗事件
臺灣詐騙犯遣返案
雄三誤射
桃園火燒車案
洪習會
退將赴陸
周泓旭案
李明哲事件
東奧正名公投
東亞青運舉辦權遭取消
世大運中國代表團缺席開幕式
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
臺灣非洲豬瘟防護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
潘曉穎命案→陳同佳送台案
臺灣各地連儂牆
反紅媒遊行
中國大陸電影局抵制金馬獎
陸客赴臺自由行停簽
武漢返臺包機事件
李孟居事件
斐濟事件
武裝衝突與軍事對峙前期
古寧頭戰役
舟山戰役
登步島戰役
舟山撤退
台海空戰
上海空戰
1958年空戰
大膽島戰役
南日島戰役
湄州島戰鬥
東山島戰役
臺灣海峽危機
九三砲戰
一江山島戰役
大陳島撤退
金剛計劃
臺山列島海戰
臺海心戰
國光計劃
閩江口海戰
八二三砲戰
九二海戰
六一九砲戰
東引海戰
東山海戰
烏坵海戰
吳文獻事件
後期
台灣海峽復航
六二七事件
臺灣海峽飛彈危機
解放軍對臺飛彈
解放軍機艦繞臺
解放軍軍機越過台海中線
2020年台海演練
法律及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大陸臺商投資保護法》
《對臺貿易管理辦法》
《兩岸直航船舶管理暫行辦法》
涉台用語
台灣地區領導人
《新聞出版署轉發外交部〈關於國內出版物出現台灣偽稱問題〉來函的通知》
《關於正確處理在國際標準化活動中涉及香港、台灣和澳門問題的通知》
《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
《新華社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導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
統戰團
「台獨」頑固分子清單
在陸台籍人士
對台工作
《惠台31條》
《26條措施》
《11條措施》
《農林22條措施》
教育
《大陸大學招收培養港澳台學生規定》
《大陸大學學測招收臺生通知》
《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就業
《臺港澳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港澳台居民大陸就業的通知》
台籍大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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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各國行政區劃中國行政區劃隱藏分類:自2013年12月缺少註腳的條目自2013年12月需補充來源的條目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使用ISBN魔術連結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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