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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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68 條第2 項規定,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30350444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3年04月11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68、110條(102.05.2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68、110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所為行 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 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行政機關公文與附件並未同時送達,因既已 依電子公文方式將公文與其附件已分別送達,故不生是否合法送達問題 主旨:有關送達相關法令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府103年3月21日高市府法規二字第10330204700號函 (兼復內政部103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1030125135號書函 )。

二、按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 須經合法送達(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公 文方式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行政 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本部102年2月8日法律字 第10103106550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貴府來函所詢行政機關之公文與其附件並未同時送達情形,因行政機 關既已依電子公文方式,將公文與其附件已分別送達,故不生是否合 法送達問題。

至來文所詢問題如係指公文已於所定期限送達,而附件 送達時已逾所定期限,是否仍符合「於所定期限送達」之情形?仍應 視相關規範或要求所指「應於期限內送達」之內容而定,尚難一概而 論。

本件因來函所述事實尚有未明,仍請貴府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 認之。

正本:高雄市政府、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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