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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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68 條第2 項規定,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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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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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30350444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3年04月11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68、110條(102.05.2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68、110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所為行
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
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行政機關公文與附件並未同時送達,因既已
依電子公文方式將公文與其附件已分別送達,故不生是否合法送達問題
主旨:有關送達相關法令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府103年3月21日高市府法規二字第10330204700號函
(兼復內政部103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1030125135號書函
)。
二、按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
須經合法送達(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公
文方式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行政
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本部102年2月8日法律字
第10103106550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貴府來函所詢行政機關之公文與其附件並未同時送達情形,因行政機
關既已依電子公文方式,將公文與其附件已分別送達,故不生是否合
法送達問題。
至來文所詢問題如係指公文已於所定期限送達,而附件
送達時已逾所定期限,是否仍符合「於所定期限送達」之情形?仍應
視相關規範或要求所指「應於期限內送達」之內容而定,尚難一概而
論。
本件因來函所述事實尚有未明,仍請貴府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
認之。
正本:高雄市政府、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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