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用語區辨-公告、公布、發布、下達 -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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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 所謂公告,依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稱公告為「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 ... 發布與公布之意相同,目的為使公眾所周知,並使發布事項發生法律效力。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首頁 法律知識庫 行政爭訟與國賠 法規用語區辨-公告、公布、發布、下達 (一)公告         所謂公告,依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稱公告為「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屬機關對不特定大眾宣告之行為。

 (二)公布         公布係指刊登於一定之刊物,或張貼於公眾易見之處所,使眾所周知並使其生法律效力之謂。

[1]  (三)發布         發布與公布之意相同,目的為使公眾所周知,並使發布事項發生法律效力。

 (四)下達         下達並不必然包含使眾所周知,通常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告知之意。

例如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訂定完成經核定後即生效,並應予下達,但不必於末項明文經核定或下達始生效之規定。

惟行政規則若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發生行政規則之外部效力,故除下達外,仍應予公布使眾所周知,惟未予公布並不影響行政規則之效力。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Q.某地方政府於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時,未經徵收程序,即將人民A之土地開闢為道路之一部,此時當事人應如何循救濟途徑主張其權利?  法律快訊 more 強制性交又對被害人拍照、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最少關7年 民法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超過部分「無效」! 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懶人包」 詐領助理費300萬元潘懷宗認了貪汙罪 律師服務 more 律師代理出面協商或調解 律師當面討論案件 夫或妻出軌、妨害配偶權訴訟 妨害名譽訴訟 脫產案件訴訟 撰寫民事類書狀(含家事) 撰寫刑事類書狀 防止脫產、進行保全程序和查封 查封、查財產、拍賣 刑事訴訟官司 律師陪同檢察官開庭 律師陪同警局、調查局訊問 各類房屋買賣糾紛 律師代寫合約或修改 遺產糾紛與遺產分割訴訟 訴訟委任 律師代立遺囑 免除扶養訴訟 家暴事件 請求扶養費(子女向父母或父母向子女請求) 家事狀紙(離婚、監護、扶養合併) 處理銀行或民間債務 各類土地糾紛官司 夫妻剩餘財產訴訟 車禍糾紛訴訟 監護權官司 契約合約審閱、律師見證 存證信函 離婚官司 以律師名義發函 Previous Next 熱門諮詢 more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需要符合「消費者」條件 瘦身美容消費糾紛 錢要不回來怎麼辦,了解強制執行程序 社區大樓陽台加裝鐵鋁窗需核准 婚姻專欄 more 立遺囑把遺產留給寵物可以嗎? 誰是遺囑執行人? 遺產違反特留分之效力與扣減權之行使期間 Previous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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