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之法律性質及效力@ 文要密察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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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函二之法律性質及其效力: 1 B 部另以函將該法令之意旨通告各關係機關,並登載機關公報,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解釋 ... 文要密察,心要洪放。

心大百物皆通,心小則百物皆病。

合內外,平若發現有您的著作而不願在此分享,請見諒並留言與來信告知,將為您處理~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209121041函之法律性質及效力?行政法一、A縣民甲對中央法令產生疑義,向執行機關A縣府陳情。

A縣府遂向中央主管機關B請示。

B部以函(簡稱函一)回覆A縣府,指示該個案之解決方法。

A縣府根據B部的指示,發函(簡稱函二)轉知陳情人甲。

而B部另以函(簡稱函三)將該法令之意旨通告各關係機關,並登載機關公報上。

以上三種函之法律性質及效力如何?請附理由分別論述之。

(25分) (101年三等警察&鐵路高員三級) (一)函一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    1 B部以函回覆A縣府,指示該個案之解決方法,此種函復之性質有 個別指令說與職務命令說:    (1) 個別指令說:主管機關回應執行機關請示,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函復,其主要目的係就具體個案指示合法、適當之解決方法。

學理上稱"個別指令",個別指令屬於機關之內部行為,在現行法未有特別規定,因此應認為其屬於行政事實行為,歸類為通知性行為。

   (2) 職權命令說:有學者認為此函復之性質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謂之"職權命令",該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依其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中央主管機關B對中央法令應有解釋權限。

      (3) 管見以為中央主管機關B對A縣府之函復,以個別指令說為妥。

該函復係指示該個案之解決方法,應非抽象性規定,從而不宜認為是行政規則。

   2函一之效力:函一屬於個別指令,發生事實上效果(單純事實通知),而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僅為中央主管機關無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行為。

(二)函二之法律性質及其效力:    1A縣府根據B部的指示,發函轉知陳情人甲,該函之法律性質為觀念通知,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2行政機關因人民請求釋示法令疑義所為之函復之法律性質:請求釋示之行為非依法規之申請,而係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

   3陳情之復函(及函二)之效力:處理陳情之復函不生具體法律效果,屬於觀念通知,僅產生事實上效果。

亦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9號裁定支持陳情之復函屬於觀念通知,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行政處分),僅單純敘述事實或理由說明。

裁判文稱,人民陳情事件,僅為發動行政權之行使,與公共利益有關,不涉及個人私益保障,是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為如何行政措施之行為,其性質純屬促請行政機關行政權之行使,非謂人民對行政機關行政權之發動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二)函二之法律性質及其效力:    1 B部另以函將該法令之意旨通告各關係機關,並登載機關公報,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解釋性行政規則,第159條規定,     2行政機關(B部)將法令意旨、統一解釋法令、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通知各關係機關)、登載機關公報,其符合第159條要件,第160調下達與發布要件,因此為解釋性行政規則。

   3函釋(行政規則之功能):另參釋字第407號           4效力: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行政規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行政規則之下達與發布程序,依據第160條規定,該條第二項規定應由首長簽署,本題函二並未由首長簽署,是否影響其法律效力,實務上認為(最高法院97年664號判決)未經首長簽署、登載政府公報之行政規則,仍為有效。

   5解釋性行政規則之生效時點:司法實務(釋字第287號解釋)認為,解釋性行政規則係闡明行政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予以適用,原則上溯及法規生效之日期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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