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程序之關係人權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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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之目的,是讓財務困難、瀕臨停業窘境,但仍有重建更生可能之公開發行公司,得在法院的監督下,由重整人依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裁定認可後之重整計畫,調整 ...
公司重整程序之關係人權益注意事項
李小姐經營小型代工廠,長期與上市公司甲公司往來,雖然甲公司近年經營績效不彰,惟基於往來關係,陸陸續續也買進了一些公司股票;某日他聽聞甲公司因財務出現危機而向法院聲請裁定重整,他想知道在公司重整程序中,有哪些事項會影響股東及債權人權益?該如何因應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
依公司法第282條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東或債權人、工會或三分之一之受僱員工向法院聲請重整。
重整制度之目的,是讓財務困難、瀕臨停業窘境,但仍有重建更生可能之公開發行公司,得在法院的監督下,由重整人依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裁定認可後之重整計畫,調整公司、債權人及股東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依公司法第311條規定,債權人如未依法申報債權,或無記名股東未依法申報股東權時,於公司重整完成後,其權利均將消滅,以確實達成清理債務、維持企業生存之目的。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與投資人權益密切相關者包括有價證券轉讓有無限制、債權或股東權之申報期間,權利審查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及出席關係人會議等,分別概述如下:
一、法院於接獲公司重整之聲請後,得以緊急處分限制公司履行債務或處分資產、對公司負責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及限制記名股票之轉讓,依規定,該公司有價證券於禁止轉讓期間屆滿前將停止買賣,若經裁定准許或駁回重整,並可能終止上市或上櫃買賣,以避免投資人不知道有價證券轉讓已受限制,仍於市場上買進而受到損害。
二、若法院裁定准許公司重整,將公告債權及股東權申報之期間與場所,此時,除記名股票股東無須另行申報股東權外,無記名股東、公司債持有人、其他債權人或股東欲請求損害賠償債權者,均應於法院所訂期間內,提出足以證明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否則將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或行使權利。
三、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將製作各類債權及股東清冊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聲報法院。
在法院審查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係人並得到場陳述意見,如所申報之債權或股東權未經異議,即視為確定,而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得出席關係人會議,聽取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報告、審議及表決重整計畫,而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李小姐就甲公司聲請重整,除應持續留意法院公告、媒體報導,或定期至司法院網站查詢裁判內容外,應於申報期限內完成債權及股東權申報程序,積極出席債權審查及關係人會議,並於必要時陳述意見,始得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確保自身權益。
重整程序歷程通常頗為漫長,一旦進入重整程序,有價證券轉讓即受到限制,又重整計畫往往包括大幅度的減資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即使重整成功,原股東在股權重大稀釋下是否得以分享重整成果,實有重大的不確定性。
較佳之投資策略應為趨吉避兇,避免持有可能進入重整程序之公司股票。
進入重整程序之公司,大多有長期虧損或財務結構不佳等警訊或跡象可循,建議投資人宜定期檢視所投資股票公司之經營績效與財務狀況,適度予以汰弱留強,另若欲對股價低於面額股票進行投資,更應謹慎為之。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反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
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
網址: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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