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攬人」作為民法第五一三條抵押權權利主體之探討-比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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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攬人通知定作人後,定作人嗣後須支付承攬人的報酬數額,得扣除承攬人未支付次承攬人的報酬數額,即可使定作人免於雙重給付的危險。

承攬人向定作人請求報酬時,承攬人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次承攬人」作為民法第五一三條抵押權權利主體之探討-比較法上之分析 編著譯者: 黃健彰 出版日期: 2010.12 刊登出處: 台灣/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3期/125-165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2201 下載點數: 100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黃健彰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承攬人抵押權;次承攬人;紐約系統;賓夕凡尼亞系統;通知義務;拋棄抵押權 中文摘要: 就承攬人抵押權的主體言,既然次承攬人通常為承攬工作實際執行的人,故次承攬人應有主張民法第 513 條抵押權的可能。

當承攬人未支付次承攬人報酬時,如次承攬人將來欲主張抵押權,應課予次承攬人「即時通知定作人」的義務,使定作人知悉「承攬人未支付次承攬人報酬,次承攬人可能對工作所附的定作人不動產主張抵押權」。

次承攬人通知定作人後,定作人嗣後須支付承攬人的報酬數額,得扣除承攬人未支付次承攬人的報酬數額,即可使定作人免於雙重給付的危險。

承攬人向定作人請求報酬時,承攬人應證明其已支付每一個次承攬人報酬,或提出每一個次承攬人都拋棄抵押權的聲明書。

如有該聲明書,定作人即可免於次承攬人對其抵押權的主張,這也是使定作人免於雙重給付危險的方式。

英文關鍵詞: Mechanic’slien;Subcontractor;NewYorksystem;Pennsylvaniasystem;dutyofnotice;releaseofmortgage 英文摘要: Asfarassubjectofmechanic’slienisconcerned,sincethesubcontractorisusuallythepracticalimplementationofcontractedwork,heshouldbegiventherighttoclaimmechanic’slienbyArticle513oftheCivilCode.Ifthecontractordoesnotpaythesubcontractortheremunerationandthesubcontractorwantstoforecloseinthefuture,thesubcontractorisobligedto“provideanoticetoinformtheproprietorimmediately”tomaketheproprietorawarethat“thecontractordoesnotpaythesubcontractortheremuneration,andthesubcontractormayforeclosetheestateoftheproprietorwhichthehireofworkisdoneon.”Afterthesubcontractorinformstheproprietor,theproprietormaydeducttheunpaidamountoftheremunerationwhenhepaysthecontractortheremunerationsothathecanavoidthedangerofdoublepayment.Whenthecontractordemandstheremunerationfromtheproprietor,heshould“demonstratethateachsubcontractorhasbeenpaid”or“givetotheproprietorasignedreleaseoflienfromeachsubcontractor.”Accordingtotherelease,theproprietorcanbeexemptedfromthesubcontractorclaiminghislien.Thisisawaytomaketheproprietorfromthedangerofdoublepayment. 目  次: 壹、前言貳、各國的處理方式一、日本二、瑞士三、美國參、本文分析一、承攬人抵押權的規範意旨二、主體應包括次承攬人的主要理由三、定作人、承攬人與次承攬人的法律關係四、次承攬人抵押權的數額五、次承攬人拋棄抵押權的聲明書肆、結論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5、65、67條(96.07.04版) 民法第176、242、484、490、505、513、537、546、816、879條(99.05.26版) 海商法第21條(98.07.08版)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89.11.01版) 營造業法第25條(99.05.26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05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916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一般留置權成立要件之修正 美國法上優先權(lien)之研究 契約法總論:第五講 契約之效力(二)-契約債務之不履行(下) 承攬契約中建築物所有權之歸屬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買賣契約出賣人的優先權與買受人的優先權 承攬人抵押權 工程與法律教學研究之科際整合:以臺大小巨蛋判決為例 法定優先權制度研究-兩岸物權法修正草案芻議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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