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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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條之一(準用範圍).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 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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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條之一(準用範圍)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
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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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條之一(準用範圍).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 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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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準用之範圍為何,乃以法條明白允許者為限(參梁宇賢著,法學緒論,82 年9 月修訂4 版; 最高法院97 年台上字第1152 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 5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法務部-行政函釋
條文如有準用規定,按「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