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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準用之範圍為何,乃以法條明白允許者為限(參梁宇賢著,法學緒論,82 年9 月修訂4 版; 最高法院97 年台上字第1152 號判決意旨參照)。
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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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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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00011402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0年10月21日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14、15、69條等準用規定涉及處罰部分,與刑事罪刑法定
主義、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是否有違,導致輕重失衡結果,非無爭議,主
管機關宜考量是否修法,以求明確
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所定「準用」規定是否處罰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五,
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會100年4月27日勞資2字第1000125675號函。
二、按準用係法規並未規定其事項,惟就性質相同或類似之事項,援引法
規所已規定之事項,以為應用者為準用(參管○著,法律類似語辨異
,86年2月,3版,頁313)。
至準用之範圍為何,乃以法條明
白允許者為限(參梁宇賢著,法學緒論,82年9月修訂4版;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1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係有關處罰法定原則之規定,
對於應受處罰之行為不同但類似的行為,不得比附援引處罰規定,亦
即對於行為人為不利之處罰,不得類推適用,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
換言之,不得經由類推適用之方式,創設處罰要件或加重處罰要件
(參陳清秀,處罰法定主義,收錄於廖義男主編之行政罰法,97年
9月,2版,頁63)。
另按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行為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係有關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亦
明文禁止對行為人不利之類推適用,禁止類推之範圍,包括犯罪成立
要件及法律效果(參林鈺雄,新刑法總論,95年,頁37至38)
。
四、謹就貴會來函說明一所指情形,就目前實務見解分述如下:
(一)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
所定資遣費標準給付資遣費之義務,是否準用第78條(違反第
17條規定)處以刑責乙節,目前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勞工得依
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得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惟此究屬民事責任之準用,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尚難認於刑事責任
部分亦有併同準用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34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37號及嘉義地方法院
91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判決意旨;貴會86年5月12日(
86)台勞資二字第019478號函參照)。
(二)勞工依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
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預告雇主」,是否準用第79條
(違反第16條規定)處以行政罰乙節,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依法
既未明文規定準用第79條行政罰規定,自不得準用而予以處罰(
內政部74年10月3日74台內勞字第342686號函參照)。
(三)關於第69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4章工作時間、休息、休
假、第5章童工、女工,第7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
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其所定「準用」是否準用處罰規定乙節
,目前實務見解係採肯定說(貴會99年10月12日勞保1字
第0990140433號函釋及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易字第5754號
判決可資參照),惟其理由未有詳述,究否係稽其立法目的在於保
障技術生,以避免本條準用相關規定形同具文(參立法院公報第
73卷第63期委員會紀錄),尚難遽斷。
五、本法相關準用規定涉及處罰部分,是否違反刑事罪刑法定主義、行政
罰處罰法定原則,非無爭議,甚至導致輕重失衡之結果,上開爭議或
因立法疏漏所致,故建請貴會本於職權考量是否修法,以期明確。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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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如有準用規定,按「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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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條之一(準用範圍).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 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