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通識 - 現代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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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 ... 概念與知識 現代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現代中國 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共產黨 A A A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現場。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NationalPeople'sCongress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的職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

代表每屆任期為五年。

  全國人大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以及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預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的職能。

    全國人大的主要職權 根據《憲法》,全國人大的主要職權包括立法權、任免權、決定權及監督權: 立法權 修改憲法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任免權 選舉最高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包括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等 擁有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罷免權 決策權 審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案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監督權 監督憲法的實施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立法權 修改憲法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任免權 選舉最高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包括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等 擁有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罷免權 決策權 審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案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監督權 監督憲法的實施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大代表選舉方式 根據《憲法》,人大代表選舉分為兩部分,分別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及間接選舉兩種模式: 直接選舉 縣、不設區的市、鄉、鎮等基層人大代表,由全國年滿18歲的公民以一人一票方式直接選出。

間接選舉 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軍隊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的人大代表選舉產生。

直接選舉 縣、不設區的市、鄉、鎮等基層人大代表,由全國年滿18歲的公民以一人一票方式直接選出。

間接選舉 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軍隊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的人大代表選舉產生。

  改革開放以來完善人大會制度的舉措 自1980年代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得以完善。

例如,1982年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包括國家立法權;規定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做出明確規範和界定,健全了國家立法制度。

  200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並於2007年施行。

該法案規範了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監督職權、加強監督工作,建立有效的監督程序。

  人大代表制度的不足 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多為中共認可及提名推薦的人,獨立候選人幾近無法勝選。

  全國人大會議每年只召開一次,會期約兩星期,難以發揮監督政府施政等憲法所賦予的功能。

  隨着社會不斷進步,國家在政治、經濟、外交、社會等各方面的形勢愈見複雜,因而對人大代表的專業知識要求愈來愈高。

然而,各級人大代表大多屬於「兼職」,能否履行職責成一大挑戰。

相關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修改憲法   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香港的關係 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基本法》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港區全國人大會代表 《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先通過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選舉會議」成員擁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提名權及選舉權。

候選人取得提名資格後,再經港區人大的選舉(採用差額選舉模式),須取得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

以第十三屆港區人大代表選舉為例,選舉會議成員共有1,989人,最終選出港區人大代表36人。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主要職能是在全國人大會議舉行期間代表香港市民參政議政,商討及處理國家大事;在全國人大休會期間,主要職責是聽取及收集民意。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擁有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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