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基本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各級政府機關,其申請名義如下: 一、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以各該機關、學校名義申請之。

視窗切換 /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