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8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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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85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 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 銷或限制之。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96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497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檢視現行法條 第499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檢視現行法條 第500條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 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檢視現行法條 第501條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

但不得減 短。

檢視現行法條 第502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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