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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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MV 者,應以流行音樂單曲結合數位影像,主題及形式不拘,長度應為一部二十分鐘以內,流行音樂單曲應未曾發行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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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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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五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推)
字第11030010822號令修正發布全第2、3、6、7、10、11點條文;
並自即日生效
2二、申請者資格
(一)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本
要點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者,應不受理其申
請。
3三、補助製作之跨界合製之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補助內容:以流行音樂進行跨產業合作或合製(如:電玩遊戲、時
尚品牌、漫畫、動畫、表演藝術、新型態經濟體驗模式),或以原
生流行音樂內容智慧財產權(IP)進行衍生(如:MV、影音短片)
,以提升流行音樂品牌或IP之加值應用,建立新商務模式。
跨產
業合製產品或合作模式原則應以流行音樂為內容主體,惟申請案有
助於顯著提升流行音樂品牌或IP知名度或獲利能力,則得不以流
行音樂為主體。
(二)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表演藝術、電玩遊戲、漫畫、文學
作品或其他產品者,其著作財產權及發行權,應屬中華民國自然人
或法人所有。
(三)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MV者,應以流行音樂單曲結合數
位影像,主題及形式不拘,長度應為一部二十分鐘以內,流行音樂
單曲應未曾發行或公告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首次發行,且短片於首
次公開傳輸前,應未有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其他公
開發表行為。
(四)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不包括音樂製作發行EP(Extended
Play)、專輯、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電影、電視節目、紀錄片
;新媒體視訊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節目,以及音樂節、音樂
祭等展演活動(及其周邊活動)等。
屬前項企畫申請者,應不受理
其申請。
(五)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產品
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六)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產品;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
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七)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
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
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
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6六、申請者應檢附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申請者相關文件一份、企畫書一式十三份,以A4紙張
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及電子檔一份,以隨身碟、光碟等方式繳交。
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勿用膠
圈及膠片裝訂),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
製申請案、計畫名稱、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
(一)申請者相關文件(請單獨裝訂一份,不得與企畫書合併裝訂成冊)
:
1.申請表。
2.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應另檢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
,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
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
無退票紀錄證明)。
6.申請者、跨界合製內容廠商、實際執行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身
分證明文件(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
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
本)。
7.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企畫書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案之目的、策略、市場定位。
2.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之內容:
(1)應說明如何應用流行音樂元素,以顯著提升流行音樂品牌、IP
知名度或獲利能力之企劃內容,包含歌曲、主題及合作形式等
。
(2)具體執行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結合之跨界項目、呈現方式,
說明如下:
A.跨界合製內容屬電玩遊戲者,應載明遊戲類型、劇情內容、
角色及場景設計,以及與流行音樂結合模式,歌曲曲目、演
唱者、製作人等。
B.跨界合製內容屬影音短片及MV者,應檢附並說明短片大綱
、腳本、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流行音樂曲目(含
詞、曲等創作人)、影像製作團隊、影像總長度,並載明籌
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
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得並附資料樣帶,例如音樂
DEMO帶。
C.跨界合製內容屬表演藝術者應檢附創作內容大綱及腳本,並
應載明流行音樂曲目(含詞、曲等創作人)、人物介紹(含
主要表演名單)。
D.跨界合製內容屬出版者應檢附出版內容、章節目錄或內容大
綱。
E.其他結合跨界內容合製之說明,得併附資料樣帶,例如音樂
Demo帶、影像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
品剪輯完成帶等(應含對白),或有助於說明跨界內容之輔
助物件。
F.創作內容應載明內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
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
、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
文件。
G.跨界合製內容如有應用數位特效技術或設備,應說明應用之
理由、規劃,並於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註明項目及金額。
3.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應列明企畫各階段完成之起訖時間。
4.預期效益:應提出質化預期效益及量化關鍵績效指標KPI(含預
估營收及計算方式)。
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應能實際促進跨
產業之合作,或開發流行音樂內容衍生應用,以協助流行音樂產
業建立新獲利模式。
5.全案預估經費收支明細表及自籌款證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
劃說明及僅限申請者名義之證明文件(例如申請者名義之存款
證明)。
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
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合資製作者:
A.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
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
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及申
請者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B.應提出各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
、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各合資製作者出資金額之來
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合資者名義之存款證明
),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
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
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
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
C.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
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
式。
(4)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本案經費收入及支出之預估項目
及金額(應包含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及比率;獲其他政府機
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
金額及占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比率)。
6.回饋計畫: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之回
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
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一申請者在結
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
理申請。
7.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請依企劃內容具體填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及跨界合製內容
廠商之簡介、實際執行人員名單及簡介(例如音樂總監、音樂
製作人、演出人員、樂手、詞曲創作者、製作人、導演(播)
、編輯、編劇、演唱者、主角、配角及舞台、攝影、燈光、剪
輯、音效、程式設計、視覺設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技
術人員)。
(2)上述合作成員之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
、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應含組織結構、近五年相關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近
五年已有跨產業合製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三)其他應備文件:
1.申請者資格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切結書。
2.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共同切結未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
製內容,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及文化部及其所
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之切結書。
3.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以本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政府
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情形一覽表。
4.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7七、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
。
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不符
合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
第六點規定,且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亦同。
(二)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
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必要時並得以擇
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或要求申請者補正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
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或內容經評審小組認定不全者,本局
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
業(含書面審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
執行評審工作,均應簽屬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
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
保密。
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
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五)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
審查之事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審查。
審查
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一定比例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並
得視企畫書變更情節程度,重新核定獲補助金金額上限。
經本局同
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
書執行或辦理補助金撥付事宜。
1.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六)評審標準: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並結合其他跨界內容合製
方式占百分之二十;有效提高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占百分之二十;
具體有效達成音樂著作權之流通傳播,並強化流行音樂之加值應用
實際效應占百分之二十;製作、開發期程規劃及經費配置合理性占
百分之二十;執行團隊能力與績效占百分之二十。
(七)評選結果透明化: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
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
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
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10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
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
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
依第七點第五款規
定,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視企畫書變更情節程度,重新核
定獲補助金之金額上限,且得請獲補助金者到局說明,獲補助金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
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包含執行期程二年,總展延
期限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11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二)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
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
開規定,但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
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
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
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獲補助者應擔保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
反法律規定。
(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
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七)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參加國內、國外活動時,應以中華民
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八)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產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年補助」或類似文意。
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
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
在此限。
(九)獲補助者應擔保自補助契約履約期限日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
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十)獲補助者應依本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
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作業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
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十一)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
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獲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
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
上限。
相關資料
預算法第62-1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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