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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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MV 者,應以流行音樂單曲結合數位影像,主題及形式不拘,長度應為一部二十分鐘以內,流行音樂單曲應未曾發行或公告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新訊-《文化》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修正「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 2021-03-15 [評論數0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五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推) 字第11030010822號令修正發布全第2、3、6、7、10、11點條文; 並自即日生效 2二、申請者資格 (一)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本 要點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者,應不受理其申 請。

3三、補助製作之跨界合製之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補助內容:以流行音樂進行跨產業合作或合製(如:電玩遊戲、時 尚品牌、漫畫、動畫、表演藝術、新型態經濟體驗模式),或以原 生流行音樂內容智慧財產權(IP)進行衍生(如:MV、影音短片) ,以提升流行音樂品牌或IP之加值應用,建立新商務模式。

跨產 業合製產品或合作模式原則應以流行音樂為內容主體,惟申請案有 助於顯著提升流行音樂品牌或IP知名度或獲利能力,則得不以流 行音樂為主體。

(二)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表演藝術、電玩遊戲、漫畫、文學 作品或其他產品者,其著作財產權及發行權,應屬中華民國自然人 或法人所有。

(三)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MV者,應以流行音樂單曲結合數 位影像,主題及形式不拘,長度應為一部二十分鐘以內,流行音樂 單曲應未曾發行或公告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首次發行,且短片於首 次公開傳輸前,應未有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其他公 開發表行為。

(四)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不包括音樂製作發行EP(Extended Play)、專輯、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電影、電視節目、紀錄片 ;新媒體視訊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節目,以及音樂節、音樂 祭等展演活動(及其周邊活動)等。

屬前項企畫申請者,應不受理 其申請。

(五)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產品 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六)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產品;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 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七)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 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 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 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6六、申請者應檢附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申請者相關文件一份、企畫書一式十三份,以A4紙張 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及電子檔一份,以隨身碟、光碟等方式繳交。

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勿用膠 圈及膠片裝訂),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 製申請案、計畫名稱、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 (一)申請者相關文件(請單獨裝訂一份,不得與企畫書合併裝訂成冊) : 1.申請表。

2.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應另檢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 ,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 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 無退票紀錄證明)。

6.申請者、跨界合製內容廠商、實際執行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身 分證明文件(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 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 本)。

7.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企畫書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案之目的、策略、市場定位。

2.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之內容: (1)應說明如何應用流行音樂元素,以顯著提升流行音樂品牌、IP 知名度或獲利能力之企劃內容,包含歌曲、主題及合作形式等 。

(2)具體執行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結合之跨界項目、呈現方式, 說明如下: A.跨界合製內容屬電玩遊戲者,應載明遊戲類型、劇情內容、 角色及場景設計,以及與流行音樂結合模式,歌曲曲目、演 唱者、製作人等。

B.跨界合製內容屬影音短片及MV者,應檢附並說明短片大綱 、腳本、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流行音樂曲目(含 詞、曲等創作人)、影像製作團隊、影像總長度,並載明籌 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 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得並附資料樣帶,例如音樂 DEMO帶。

C.跨界合製內容屬表演藝術者應檢附創作內容大綱及腳本,並 應載明流行音樂曲目(含詞、曲等創作人)、人物介紹(含 主要表演名單)。

D.跨界合製內容屬出版者應檢附出版內容、章節目錄或內容大 綱。

E.其他結合跨界內容合製之說明,得併附資料樣帶,例如音樂 Demo帶、影像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 品剪輯完成帶等(應含對白),或有助於說明跨界內容之輔 助物件。

F.創作內容應載明內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 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 、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 文件。

G.跨界合製內容如有應用數位特效技術或設備,應說明應用之 理由、規劃,並於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註明項目及金額。

3.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應列明企畫各階段完成之起訖時間。

4.預期效益:應提出質化預期效益及量化關鍵績效指標KPI(含預 估營收及計算方式)。

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應能實際促進跨 產業之合作,或開發流行音樂內容衍生應用,以協助流行音樂產 業建立新獲利模式。

5.全案預估經費收支明細表及自籌款證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 劃說明及僅限申請者名義之證明文件(例如申請者名義之存款 證明)。

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 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合資製作者: A.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 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 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及申 請者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B.應提出各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 、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各合資製作者出資金額之來 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合資者名義之存款證明 ),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 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 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 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

C.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 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 式。

(4)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本案經費收入及支出之預估項目 及金額(應包含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及比率;獲其他政府機 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 金額及占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比率)。

6.回饋計畫: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之回 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 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一申請者在結 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 理申請。

7.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請依企劃內容具體填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及跨界合製內容 廠商之簡介、實際執行人員名單及簡介(例如音樂總監、音樂 製作人、演出人員、樂手、詞曲創作者、製作人、導演(播) 、編輯、編劇、演唱者、主角、配角及舞台、攝影、燈光、剪 輯、音效、程式設計、視覺設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技 術人員)。

(2)上述合作成員之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 、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應含組織結構、近五年相關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近 五年已有跨產業合製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三)其他應備文件: 1.申請者資格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切結書。

2.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共同切結未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 製內容,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及文化部及其所 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之切結書。

3.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以本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政府 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情形一覽表。

4.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7七、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 。

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不符 合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 第六點規定,且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亦同。

(二)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 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必要時並得以擇 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或要求申請者補正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 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或內容經評審小組認定不全者,本局 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 業(含書面審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 執行評審工作,均應簽屬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 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 保密。

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 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五)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 審查之事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審查。

審查 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一定比例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並 得視企畫書變更情節程度,重新核定獲補助金金額上限。

經本局同 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 書執行或辦理補助金撥付事宜。

1.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六)評審標準: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並結合其他跨界內容合製 方式占百分之二十;有效提高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占百分之二十; 具體有效達成音樂著作權之流通傳播,並強化流行音樂之加值應用 實際效應占百分之二十;製作、開發期程規劃及經費配置合理性占 百分之二十;執行團隊能力與績效占百分之二十。

(七)評選結果透明化: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 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 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 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10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

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 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

依第七點第五款規 定,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視企畫書變更情節程度,重新核 定獲補助金之金額上限,且得請獲補助金者到局說明,獲補助金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 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包含執行期程二年,總展延 期限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11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二)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 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 開規定,但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 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 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 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獲補助者應擔保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 反法律規定。

(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

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七)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參加國內、國外活動時,應以中華民 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八)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產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年補助」或類似文意。

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 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 在此限。

(九)獲補助者應擔保自補助契約履約期限日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 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十)獲補助者應依本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 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作業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 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十一)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 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獲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 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 上限。

相關資料 預算法第62-1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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