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民國72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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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鴦鴛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附圖:例式. 第五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民國72年) 語言 監視 編輯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於民國72年6月7日(非現行條文)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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