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告發-法律詞彙解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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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告發都是開始偵查的原因。
一、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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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發. 所謂告發,即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以外之第三人,知他人有犯罪嫌疑,得以言詞或書狀將犯罪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舉發,俾得偵查究辦。 三、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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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要告得成,有一定的要件。在法律上,只有刑事案件有「告訴」的概念,民事事件則是「起訴」。看似簡單的訴訟上行為,其實大有學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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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跟告發相類似,皆是將犯罪情形告知偵查機關。兩者唯一差別在於,告訴人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而使偵查機關得以快速掌握犯罪嫌疑人,進而實施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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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告訴,是告訴權人即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236條所列的犯罪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向偵查機關也就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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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