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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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 (一)第1、2職等: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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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07月29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030112522A號函
法規體系:
處務/人事室
圖表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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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辦法:
沿革:
1.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89)農人字第89008091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0年1月31日(90)農人字第900080085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1年5月17日農人字第0910080494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農人字第0920080209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農人字第0930080830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93年9月29日農人字第0930081110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93年12月1日農人字第0930081303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農人字第0940081008號函修正
9.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農人字第0960080310號函修正
10.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農人字第0970080007號函修正
11.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農人字第1000080186號函修正
12.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農人字第1030112522A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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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選項區分(配比分數)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說明
共同選項
40分
共同選項
40分
共同選項
40分
個別選項
40分
個別選項
40分
學歷
國中(初中、
初職)以下畢業
1
本項目之評分,以最高學歷計算,最高以7分為限。
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
事學校)學制為準。
專科以上學校之
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
國內外,計分相同。
二、經本會100年第3次甄審委員會決議通
過,同仁初任公職後取得之更高學歷
,予以採計評分。
高中(職)畢業
2
專科學校畢業
3
大學(獨立
學院)畢業
4
具碩士學位
5.5
具博士學位
7
考試
初等考試或5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一、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一)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5等特考及格。
(二)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4等特考及格。
(三)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3等特考及格。
(四)未分級之高考及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3級考試及格。
(五)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1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
(七)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
(八)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4分計。
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
(一)第1、2職等:1分。
(二)第3職等:2分。
(三)第5職等:3分。
(四)第6職等:3.5分。
(五)第7、8職等:4分。
(六)第9職等:5分。
(七)第10職等:5分。
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
六、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
(一)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
(二)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
(三)各機關(構)、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
普考或4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2
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3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3.5
高等考試2級考試或2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4
高等考試1級考試或1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5
年資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1.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一、服務年資之計分:
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
所稱「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
又所稱「現職」,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
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四、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副主管職務核給0.8分、主管職務核給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算;同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
五、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
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10分之限制。
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1.6
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
2
考績
(成)
甲等
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一、年終考績(成),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
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
四、前1年度之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
乙等
1.6
獎懲
嘉獎(申誡)1次
0.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
一、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
二、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減俸」減總分2分,「降級」減總分2.2分,「休職」減總分2.4分。
三、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
記功(記過)1次
0.6
記大功(記大過)1次
1.8
訓練及
進修
訓練進修期間每滿4週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4分為限。
一、國內外訓練或進修以由服務機關依規定薦送或派遣,且在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最近5年內,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並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始予計分。
二、訓練、進修以領有結業證書或成績在70分以上,且無不良評語紀錄者始予計分,如有不良評語紀錄其成績雖在70分以上,仍不予計分。
同時領有結業證書及成績證明,仍應以成績達70分以上者始得計分。
三、進修係取得學位者,以學歷計分。
四、選修學分者,其學分之採計,以修習與擬任職務有關之課程始予計分,每修滿3學分者給予0.5分。
五、訓練進修時間以訓練進修起迄時間為主,按次計算,如以小時計,即35小時折算為1週。
語言能力
英語經相當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初級通過者或具日本語能力試驗N5級
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4分為限。
一、通過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
其相當之等級以本會「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為對照標準。
二、英、日語能力均須持有合格證明文件者,始得計分,並僅採計英、日語中最高分數者,不得併同採計分數。
三、全民英檢通過初試,未參加複試者,以左列評分標準二分之一計分。
另舊制日本語能力試驗4級相當於N5級、3級相當於N4級、2級相當於N2級、1級相當於N1級,並依此標準計分。
四、取得國外博士學位者,評分標準以3分計;取得國外碩士學位者,評分標準以2分計。
五、曾派駐國外達3年以上者,評分標準以2分計。
六、第四項及第五項不得併同採計分數。
英語經相當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級通過者或具日本語能力試驗N4級
3
英語經相當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以上通過者或具日本語能力試驗N3級
4
職務歷練及
發展
潛能
職務歷練
任職本會每單位職務每滿2年
1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2分為限。
本項「職務」係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為限。
研究發展
具有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研究發展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一、本項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
間之最近5年內者始予計分。
二、本項目分數由甄審會考評。
團隊精神
就受考核人之公差勤務、社團活動、團體生活表現等方面考評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一、本項由現任單位主管洽人事室主任考評。
二、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會酌予加、減分。
三、本項評分低於3分或逾4.5分者,應由考評人述明理由。
工作績效
就受考核人學習能力、工作態度、工作成果及專業能力等方面考評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一、本項由用人單位主管及現任單位主管共同考評。
二、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會酌予加、減分。
三、本項評分低於6分或逾9分者,應由考評人述明理由。
溝通協
調能力
就受考核人應變能力、協調溝通能力、服務態度等方面考評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一、本項為辦理非主管職務甄審時適用。
二、本項由用人單位主管及現任單位主管
共同考評。
三、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會酌予加、
減分。
四、本項評分低於6分或逾9分者,應由考
評人述明理由。
領導能力
就受考核人應變能力、創新能力、協調溝通能力及判斷能力等方面考評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一、本項為辦理主管職務甄審時適用。
二、本項由主管用人單位業務之副主任委
員、主任秘書及用人單位主管共同考
評。
三、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會酌予加、
減分。
四、本項評分低於6分或逾9分者,應由考
評人述明理由。
綜合考評(20分)
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核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10至20分
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應併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核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升補。
面試或業務測驗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授權由用人單位決定之。
百分比計分
一、辦理科長以上職務內陞時,用人單位得視需要,統一對受考核人予以面試或業務測驗。
二、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其餘「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考評」三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九十(即乘以90%)。
三、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附註:
一、個別選項部分之主管職務就職務歷練及發展潛能、訓練及進修、領導能力等項考核;非主管職務就職務歷練及發展潛能、訓練及進修、溝通協調能力等項考核。
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陞遷評分採計評分,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兩種方式擇優採計:
(一)甲式:考績、獎懲評分均溯前採計。
1、是類人員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最多合計5年。
2、至年資採計評分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之年資)。
(二)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三、對於自他機關調進本會服務具參加陞任資格人員,得併計其曾任他機關較高列等或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考績及獎懲等項次之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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