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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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99 年05 月04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 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詳如附表)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商標法施行細則 ( 民國99年05月0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詳如附表)之類別順序,指定使 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修正前已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 ,以註冊類別為準;未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以申 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條 本法所稱之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 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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