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安百科| 觀念隨身卡】- 工安隨身讀輕量沒壓力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跳至主要內容 Search Close iPEDIA百科| . iPEDIA百科 關於 知識庫 ▸環安衛學院 ▸證照專刊 ▸核心公式隨身卡 ▸核心觀念隨身卡 ▸主題文章 ▸化學主題 ▸物理主題 ▸生物主題 ▸人因主題 ▸其他主題 ▸工安日記 ▸核心法規筆記隨身書 工具箱 ▸失能傷害頻率計算 ▸失能傷害嚴重率計算 ▸總和傷害指數計算 雞湯語錄 商城 ▸購物車 ▸結帳 ▸歷史訂單 會員 ▸註冊/登入 ▸忘記密碼 料理百科 Facebook Email 【工安百科|觀念隨身卡】-工安隨身讀輕量沒壓力 文章目錄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之後,對於不同「場所」的定義也有所改變。

其中,修法前的「就業場所」與現在修法後所稱的「勞動場所」又有什麼不同呢?趕快來看看介紹吧! ▍「勞動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霧煞煞,看攏沒? 【勞動場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超越原就業場所僱傭關係的限制,除原勞工履行勞務之場所外,另涵蓋自營作業者、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的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舊法)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動部法規沿革 ▍我們堅信『一日一文章,工安變簡單』▍文案版權所有,轉載侵權必究 PrevPrevious【知識理論篇】-壓鑄機加工安全注意要領 Next【知識理論篇】-低溫作業Next Salinda|小編 全部文章 Line Facebook Instagram Youtube 登入會員 帳號或電子郵件 密碼 RememberMe LogIn 註冊會員 立即註冊 文章主題 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 人因性▸ 社會心理▸ 其他▸ 文章分類 環安衛學院▸ 公式卡▸ 觀念卡▸ 主題文章▸ 證照專刊▸ 雞湯語錄▸ TOPIC 文章主題 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 人因性▸ 社會心理▸ 其他▸ CATEGORIES 文章分類 環安衛學院▸ 公式卡▸ 觀念卡▸ 主題文章▸ 證照專刊▸ 雞湯語錄▸ error:內容受到保護;版權所有,禁止轉載利用,僅供閱覽;如有其他需求請與工安百科團隊聯繫:[email protected] 回到頂端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