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2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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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目 第24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

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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